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道路保洁企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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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道路保洁企业考核 奖惩制度的办法(试行)为持续提升福州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水平,切实落实环卫精细化作业标准,实现五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企业考核评比的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现根据我市环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主体、依据和方法(一)考核对象从事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企业。(二)考核依据福州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细则、 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检查考核导则(含奖惩规定)等规定。(三)考核方法检查考核按照日常定期检查及抽查、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即每周对保洁企业日常作业情况检查一次,每月再组织一次随机抽查、一次暗访。二、考核内容根据各保洁企业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福州市环卫精细化管

2、理具体要求等对各保洁企业具体作业情况进行检查、评分。三、考核人员的组成及要求建立福州市环卫考评检查库,检查库人员由市城管委职能处室、廉政监督员,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2区环卫处、街(镇)环卫所,新闻媒体人员、企业代表、部分社区等单位人员中选择,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次检查考评人员由市财政、法制、督察等单位参与,从环卫考评检查库中随机抽取。考评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考评,即检查路段、人员随机和考评结果公开。检查结果每月通报一次,并实施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考核评分方法环卫精细化道路检查考评按满分 100 分打分。月考评分数=(周检查考评累计得分/检查道

3、路条数);年度考评分数=12 个月环卫月考评平均值+年奖惩得分。五、处罚及退出机制(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如企业在一年内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检查考核分值月平均分出现低于 90 分的;2.环卫作业企业聘任的保洁员出现焚烧垃圾或是将垃圾故意扫入(倒入)城市空地、绿地、内河、下水道等区域的行为之一,经查属实的。(二)经济处罚规定各环卫作业企业所承担的各标段(主要以街、镇为单位)月平均分 90 分(含)以上为合格,全额核拨当月承包经费;月平均分 85 分(含)90 分的,按照每低 1 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 1%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月平均分 80 分(含)85 分的,3按照每低 1

4、 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 2%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同时对街(镇)及责任保洁公司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小于80 分的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 30%。(三)退出机制1、退出条件环卫道路保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承包合同:(1)检查考核分值一年内连续 2 次或一年内累计 3 次月考核分低于 85 分;(2)同一家环卫作业企业聘任的保洁员一年内故意 3 次以上焚烧垃圾或是将垃圾故意扫入(倒入)城市空地、绿地、内河、下水道等区域的行为,经查属实的;(3)一年内有 2 次(含)以上未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突击任务、重大活动保障、抗台救灾等任务的;(4)一年内企业月考评分在全市保洁企业月排名连续 2次或

5、一年内累计 3 次排名末位的(考核分数在 90 分以上除外),立即终止其承包合同,退出作业项目;(5)在合同期内,企业年度考评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年终考核分数在 90 分以上除外),立即终止其承包合同,退出作业项目;(6)一年内 3 次(含)以上被省、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及职能部门点名或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市民举报曝光的问题,经查属实的;(7)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4如违反上述条款被终止承包合同退出作业项目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在福州市行政辖区内含各县(市)区、高新区参加环卫项目招标。以上条款应在各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2、接管机制环卫道路保洁企业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合同,退出市场后

6、,该企业所承担作业的合同路段因合同期未到,为了确保道路作业的连续性,由市城管委直接指派给月平均考评分值最高的优秀道路保洁企业直接接管。待合同期满后,再组织招标。市、区环卫处做好路段的卫生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六、奖励和评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进行奖励或作为环卫企业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1、企业年终检查考核分平均分值在 95 分(含)以上;2、企业获得市级以上通报表扬;3、企业在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突击任务如接待或重大活动保障、抗台救灾等任务中保障及时、成绩突出、贡献重大的。4、企业月考评平均分值都在 90 分(含)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到市委、市政府相关企业优惠奖励政策。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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