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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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 号)、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 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 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 号)、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计字1995第 1765号)和国家安全

2、军工基础研究管理规定(装字2003第 2 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一)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军工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

3、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2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三)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为:1.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军工院和计划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3.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4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条第三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3第四条第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

5、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军工院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计划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第五条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我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和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1纵向经费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其他纵向等经费,国家级纵向经费是指来自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的科研经费;部省级纵向经费是指来自教育部、建设部、工信

6、部、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发改委等部门的科研经费;其他纵向经费是指来自湖南省其他厅局、长沙市及外省各厅局等部门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开发、科研咨询、科研服务及科研成果和专利转让等。3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指学校安排的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等。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国家级纵级纵向向课题课题的开支范的开支范围围: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费、通讯费,学术刊物订4阅费、科研用房

7、使用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所有外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或军工院,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

8、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学校已提取管理费并已划入经费卡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再转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开支标准、比例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三)人员经费1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有关薪酬保险费用、返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评审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具体开支5标准、比例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咨询费不得支

9、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具体开支标准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四)管理费1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 5%提取。参加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院(所)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为项目经费总额的 5%,院(所)管理费由研究院确定比例,但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的科研专项经费和运行费不提取管理费,据实收取科研成本费(水电费、房租费、仪器使用费等)。 第七条第七条 部省级和其他纵向课题的开支范围,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

10、规定的,可开支少量人员经费、招待费、用车费用等,其中招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15%,人员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30%,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 5%提取管理费。第八条第八条 横向课题的开支范围,根据项目合同执行,如项目合同没有规定,开支人员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50%,其中技术开发不超过 30%,技术服务不超过 40%,技术咨询不超过 50%。学校按规定代扣相关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印花税),并按项目经费总额的 5%提取管理费。6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参照其他纵向课题管理,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第十条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购买交通用车,不得开支各种赔

11、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生助研津贴、勤工助学金和其他劳务费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确保按时足额发给学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转拨外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办理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协议。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附购置大型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或军工院核准后办理,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具体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招投标和资产登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费到帐后,按分配比例,代扣部分(含税收)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代扣,项目组使用部分由项目负

12、责人掌握使用,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凭项目负责人签字,若报账人为项目负责人,则由所在院(所)科研秘书签字,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以股份形式进行转化的,按湖大行字2000242 号文件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使用监督1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批复的预算、项目执行进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结题时,原则上不能调账。2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帐7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或军工院,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3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

13、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帐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4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或军工院确认后通知计划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 6 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5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课题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课题组不能提出解决办法时,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对于未能在结题或者验收以后 6 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的,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军工院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军工院提供已办理结题手续信

14、息,再允许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该经费。6项目经费必须计划开支,不得出现超支现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决算,结余经费按以下几种办法处理: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 10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3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81)校 10%;课题组 90%,其中酬金部分不得超过 40%,其余为科研发展基金。2)10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4用于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企业入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能开支本校在职人员的人员费,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

15、启动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到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横向项目合同中有为对方购置硬件及小型仪器设备条款的,按合同条款,据实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外协设备报销时应附相关的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并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军工项目由军工院审批盖章。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大科字2004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军工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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