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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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1【重点法条】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 28 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 第 1 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

2、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重点法条】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3、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1、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 11 条第 2 款;民通意见第2 条)。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及民通意见第 2 条中

4、关于 1618 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 15 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 16 周岁而非 18 周岁。(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年龄 1018(16)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年龄 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3、注意区分第 13 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 14 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依民通意见第 6 条及第 129 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 1 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

5、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 9 周岁儿童花 3 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 16 周岁中学生花 50 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 47 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真题回顾】(2008 年国考真题)113张某 11 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 340 元。小卖部老板

6、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2006 年国考 B 类真题)10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 9 岁小画家是( A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6 年江苏真题 B 类)26

7、、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 )。A 9 岁的小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送给好朋友 B 11 岁的小学生在商场购买数码相机C 16 岁的中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低价卖给他人 D 20 岁的大学生借款购买数码相机(2005 年江苏真题 C 类)27、小周今年 17 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小周( A D )。A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无民事行为能力 C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 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2【重点法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

8、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思分解】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

9、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 16 条)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 16 条第 2 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不限于 1 人(民通意见第 14 条) 。4、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第 16 条) 。5、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 18 条)。【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

10、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意思分解】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 24 条)。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 ,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28 条第 2 款) 。?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

11、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 21 条所列人员( 民通意见第30 条);(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 32 条);(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 )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 ,其他利益关系人可起诉追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同时提起的,应分别审理(民通意见第 35 条) 。【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

12、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意思分解】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 25 条)。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 4 年而非 2 年(民通意见第 27 条) 。3、宣

13、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 1 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 。4、撤销死亡宣告法律后果包括:(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 36 条第 2 款)。(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民通意见第 40 条)。(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 民通意见第 40 条)。(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

14、恢复问题( 民通意见第 37 条)。(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 民通意见第 38 条)。(6)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民通意见第 39 条)。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 29 条) 。【真题回顾】(2006 年国考真题 A 类、B 类)11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C)。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2004 年江苏真题 B 类)37、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B )。A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3【重点法条】

15、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意思分解】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 138 条)。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 41、45 条) 。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 29 条;民通意见第 42 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家庭经营的;(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3)收益的主要部

16、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重点法条】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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