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法人的面纱37457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302415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揭开法人的面纱37457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揭开法人的面纱37457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揭开法人的面纱37457》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揭开法人的面纱37457(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股东们在公司面纱的遮掩下,有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过度转嫁风险 的冲动与拙行,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 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对公 司债权人极为不公平,使得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市场信用体系更为差强人意。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刺穿 公司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制度,是由美国法院首创。1809 年,美国最高法 院为了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 人人身份。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萌芽

3、。1905 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 输公司一案(V.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美国法官桑伯 恩(Sanborn)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 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 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 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犯罪抗辨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 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这一判例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确立的标志。案情介绍2006 年 1 月 18 日,景盛公司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据工商局登记

4、材料记载, 景盛公司是天盛公司出资 410 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公司是景盛公司 唯一股东。同年 4 月、7 月,景盛公司与明阳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淀粉买卖合 同,由明阳公司向景盛公司供应淀粉 180 吨,货款总额 643,000 元。合同签订 后,明阳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景盛公司收到淀粉后也先后向明阳公司支 付了货款 200,000 元。2007 年 6 月 19 日,明阳公司以景盛公司未按约定付清 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景盛公司支付淀粉货款 443,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以天盛公司的财产与景盛公司的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天盛公司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盛公司应诉后认为

5、,景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天盛公司只是景盛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天盛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对景盛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2天盛公司对景盛公司所欠淀粉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审判: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资设立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 当对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景盛公司是天盛公司单独 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天盛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景盛公司章程只 能证明天盛公司在景盛公司成立

6、时履行了出资,但并不能证明该出资全部用于 景盛公司的经营,亦即无法证明天盛公司的财产与景盛公司的财产互相独立。 故天盛公司应对景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该院判决天盛公司对景 盛公司欠付明阳公司的淀粉货款 443,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天盛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 定,对于财产独立之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只要 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相对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股东就要对 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财产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 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天盛公司未能举证 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景盛公司的财产,天盛公司 应对景盛公司欠付明阳公司货款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 公司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立法上的重大创新。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切实维护交易的安全。 同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能够对一人公司股东起到特别的监督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