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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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0-10-31 21:02:11| 分类: 律师实务与法理研 | 标签: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交通事故逃逸后交警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09 年 2 月李某驾驶粤 B 货车与对向的闽 E 货车会车时发生割擦, 随着粤 B 货车又与袁某驾驶的粤 D 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李某当场死亡, 车上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闽 E 货车驾驶人弃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 ,认定逃逸者驾

2、驶闽 E货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笔者在此以其中之一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例。粤 D 车的所有人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其损失:车辆修复费、车损评估费、吊车费、照相费、现场施救费、货物运输费、车辆检验费、停车费、拖车费、司机医疗费、车辆停运损失费、路桥费、营业税、年审费、车辆同维护费,合计约 12 万元。法院根据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责任为主责70%,次责 30%。关于保险责任问题,闽 E 和粤 B

3、 车辆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是商业保险合同,但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结合原告请求,为了便民诉讼,减少诉累,可交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合并审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闽 E 车司机弃车逃逸,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条六项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法院判决承保闽 E 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免责任。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车辆修复费、评估费、吊车费、照相费、现场施救费、

4、托车费、运输费、停车费、营业税、车船费、车辆通行费,以及停运损失(按广东省 2008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被保险人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二审中。案件评析: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讨论,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如何划分责任比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笔者认为不能完全就凭当事人逃逸了就认定他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交警在认定责任时应当更关注导致事故发生的近因。如果按照事故发生

5、的过错责任逃逸当事人的过错负次责,那么仅因其逃逸的行为就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笔才认为是不太合理的。而逃逸的行为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也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事故发生时躲潜后而又出现了,有的是报案后逃走了,所以仅因当事人有逃的行为就加重其责任,是不合理,同时也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二、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的条款都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偏向于保护自身利益,且与道交法 76 条规定相冲突。逃逸行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并无必要的关联性,而逃逸只会加重逃逸者刑事上的惩罚,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

6、或减轻。被保险人买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受害者也得不得充分的赔偿,基于此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不适当的。出现逃逸行为无非就是当事人想逃避法律责任,但有时并非完全如此,如果车辆已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所以责任已转稼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根据没必要逃避什么责任,而逃避的发生有时是当事人为了躲避他人的人身攻击,就本案中的司机逃逸也是因为怕遭到殴打而逃走,而就因为司机怕被打逃了,被保险人因此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了,伤者死者也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了,这是有违保险的立法目的的。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逃逸的行为有刑法去调整,而保险公司的责任在民事赔偿中不能被免除。三、受害者是否可以请求

7、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直接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是直接赔偿给受害者,而商业险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各地有偏向于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者,从本案的判决来看,首先是受害人请求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直接赔付,法院依据保险法六十五条判决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责任。而目前法院的审理并没有统一标准。四、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了那么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证据不被认可,那最终也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了。本案中的停运原告主张过高,而又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法官最后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同行业的平均标准来确定一个赔偿金额,也不失为一种折衷的处理方式。关于营业税、车船费、车辆通行费(路桥费),这些都是属于间接损失,而这些是否应该赔偿?笔者认为这些费是不应当赔偿的,因为这些费用是车辆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些费用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即使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费用也是应该支付的。而本案中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建设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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