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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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新型复杂民事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中来,在审理过程中,单单依靠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认定案件事实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大量的各类证据,法官大多运用的是经验法则,在逻辑上进行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存否真伪的结论。而这一过程就是事实推定,它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在民事审判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适用意见第 75 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即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笔者现结合具体案例,试对这一问题加以阐述,以使起得抛砖之作用。张某与盖

2、某(已亡故)是好朋友,2002 年正月初三,盖某给打盖某电话说借 10000 元钱。张某就和女朋友将 10000 元的活期存折送到盖某处。中午,盖某又约上郝某一起吃饭,吃饭时盖某说等张某结婚时再还钱。此后张某多次向盖某表示准备结婚用钱,在盖某因故死亡前的当天,盖某和张某几人吃饭时还说到还钱的事。盖某死亡后,张某多次向盖某之妻刘某催要该款,刘某开始以伤心为由不谈此事,后以不知此事为借口拒不还钱,为此张某将盖某之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10000 元;庭审中被告未到庭答辩。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证人郝某的证言,郝某证言称,其与原告是同班同学,跟被告是校友。2

3、002 年 1 月3 日(古历)上午,盖某与原告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盖某对张某 说:“我刚买了车,现在这笔钱还不了你,等你结婚我再还你”,2002 年 8 月 15 以前,盖某淹死了,其曾跟张某到被告处,看到她的家人哭哭涕涕的我们也没有提这件事。盖某向原告借款其不在场,只是在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谈起过。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言称,其与原告是同学,与被告的丈夫盖某是同学。其跟原告及盖某在一起经常提起盖某借原告 10000 元钱的事,具体时间其忘了,那天我们在一起喝酒,盖某对张某说:“我借了你的那 10000 元钱,你什么时候结婚,我什么时候还你”,喝完酒当天下午,盖某喝酒后淹死了。

4、三、录音带一盘,证明2003 年 12 月中旬,原告之妻与李某到被告处催要欠款 10000 元时,被告承认盖某曾经向原告张某(乳名海洋)借款 10000 元。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借款人盖某已死亡,原告张某无直接书面证据-欠条,仅有两份证人证言、一盘录音带,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就是案件事实本身,证人证言、录音带之间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案在审理中出现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因为原告的自带的两证人均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且真正的借款人盖某已死亡,属死无对证,两证词均为听说,属间接证据。录音带属视听资料,该录音系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下所录,属无效证据,此时上述言词证据成为孤

5、证,原告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因为原告的自带的两证人虽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但证人郝某与被告系校友,证人王某与被告之夫系同学,两证人在地位上与原被告所处的厉害关系几乎相当,且所证实的事实相吻合。录音带系视听资料,虽事先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但该证据的取得方法未违反我国有关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未对盖某之妻的合法利益造成侵犯,且该证据的形成是原告之妻与借款关系之外人李某共同去找被告索债而成,具有一定可信度。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处理这一案件的关键就是民法中的

6、事实推定原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个由立法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自由心证,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它体现的是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之功效。具体到上述案件,该起案件的判决,完全是依靠诉讼程序上的债务链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认定案件事实。作为法官是综合整个案情、整个证据链去判断定性,而不是机械的办案,对相关证据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拿来主义,而是对一组证据的各个环节,在逐一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分析后,再依靠承办法官的丰富办案经验和社会常理,通过法官

7、内心确信予以科学判决,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制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使用这种方式,它是集法官法学理论,智慧分析,庭审能力、审判经验于一体的一种因素综合。诚然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在洞察细微变化的法官事实推定面前,也经不起推敲变得一文不值。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事实推定常常更为典型,自由程度更大,这使得法官在综合认定证据上必须慎思慎断,综合整个证据链条使之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且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优势。对法官关于认定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在第 64 条、65 条、66 条、73 条方面较原则的作出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指

8、导性。一位学者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曾经说过“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责和职权,其他人无权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 所以证据规则对自由裁量有重要的制约和协助功能。但审判实践中,众多案件在证据上呈现出复杂纷乱的联系,有时使得证据规则无能为力,甚至成为一种误导因素,必须使规则的一般理性与法官个体理性相结合,正确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成熟法官的价值取向,它需要法官有过人的胆识,它所依靠的首先是一种内心确信和自由,而不是那种机械般的教条;其次以法官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基础,结合法官的内心确信,运用推定理论对待处

9、理各类案件,那么许多看似必死无疑的案件,经过法官的事实推定则会变得“柳暗花明又一村”。法制越完备越发达,法官的自由裁量程度则会越透明,产生的社会效果愈加明显。法官面对大量的个案,运用自由裁量处理时必须审时度势,“如同论证个人的观点能否被社会所接受,断案的理论能够过关一样”。具体到上述案例,笔者的分析如下:首先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进行认定,两证人均单独出庭作证,其作证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54 条、55 条第一款、57 条的有关规定,从证人与原告或被告为同学或校友的关系上,不存在证人被强迫或利诱的可能性,且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该方面的

10、有关证据,证言的内容从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上去证实原告曾借款 10000 元给被告之夫的这一事实,虽是听说,但内容均来源于原告与被告之夫盖某谈话的内容,在证据分类上属传来证据,对该证言的认定,法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78 条的规定综合作出判断,不难分析该证言符合证据三性的要素,对其效力可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录音带系原告与其女友在被告之夫死亡后找到被告所要借款的事实经过,录音带在证据分类上属视听资料范畴,虽事先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但该证据在取得方法上未采取强迫、威胁等非法手段,也未违反我国其他有关禁止性规定,同时原告采取该方法的起因是其保护其债权的一种自我救济,未对盖

11、某之妻即被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68 条的规定,且与原告之妻同去的李某也能为该证据的形成进行佐证,且被告未出庭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该录音的质疑,故对该录音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判断其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所证实的事实能够相互吻合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法官推定事实的过程也是法官从事认证能力的过程,所谓认证能力是法官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对方质证的证据确定其证明力的能力。认证能力包括:1、证据有无证明力的认定;2、证明力大小的确定;3、案件全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综合判定。整个认证推理过程即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2、三性”入手,对数个相互关联的证据考察证据形式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真实、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以及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三性”要逐项认定,逐一明确考察,暂不能对关联性进行认定的,先认定合法性和真实性,考察合法性时,要查清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考察真实性时,要对证据的形式(原件、原物)、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等等。对于证据较多的复杂案件,可对有关证据在彼此具有关联性上进行分组分类,对每类证据进行逐组举证、质证,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对该组证据中每一个单独的证据认定合法性和真实性,最后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综合认定,最后结合对每组证据的认定,对整个证据系统进行综合认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后

13、,然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再结合整个庭审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然后通过事实推定的方法对案件待定事实去疑存真,确定当事人的那些主张能被证明,那些主张因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够被证明,从而形成案件事实。事实推定是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而根据一定的经验规则,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上,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的方法,是法官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过程。在进行事实推定的时候,法官必须基于良知和公正的理念要求,运用自己的知识能力理性的运用经验规则,对待证事实作出推论。利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民事审判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要求-高度盖然性

14、。“盖然”,是指既可能又非必然,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分析,来推定案件事实,将面临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制约,再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往往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63 条规定,法官认定的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并以此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因而只要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从法官自由裁量角度而言,达到相当的内心确信,即可认定事实为真实,即法律事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证据推定规则也有所规定,该规则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规定是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对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的判断。这就是证据推定规则。即推定提出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成立。总之,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良好运用,对于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止争化解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证据较多的复杂疑难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的是众多的非理性和理性并存、非正当性与正当性并存的状态,大胆运用事实推定,结合法官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则,以尽可能避免不正确的证据信息妨碍法官正确评判,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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