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教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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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通市通州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南通市通州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令 32 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促进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令 32 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2、,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1、在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等有关部门参加,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负责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22、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组织代表的选举。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4、整理

3、议题内容,与单位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5、将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 7 天以适当形式发给每一位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6、党、政、工共同研究校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确定向教代会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的方案。7、安排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8、提出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9、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10、拟定大会日程、议程、制定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11、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12、填写教代会会前报告单,于正式会议召开前 7 天向通州区教育工会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

4、件和产生 一、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3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学校。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并在本职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3、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大局意识。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5、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本职工作。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1、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

5、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2、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党组织和区教育工会审定。方案的内容包括:代表比例、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教师代表(中层副职以上人员为学校管理人员,下同,此解释适用于本操作规程)不少于 60%,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如会议需要,方案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43、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1)教职工不足 80 人,全体教职

6、工参加;(2)教职工在 80 至 120 人,代表名额不低于 35%;(3)教职工在 121 至 200 人,代表名额为不低于 30%;(4)教职工在 201 至 300 人,代表名额为不低于 25%;(5)教职工在 301 至 400 人,代表名额为不低于 20%;(6)教职工在 401 人以上,代表名额为不低于 15%;人数在 80 人以上原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学校,学校党政工研究并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可以继续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学校,在教代会开幕、闭幕等有关会议时可以邀请全体教职工列席会议旁听。4、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选举办法选

7、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5、将选举结果报筹备组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合格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存档。6、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7、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5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和增补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

8、般不做处理。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或辞职、离职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3、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将选举结果上报工会,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一、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1、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同行政协商,报学校党组织审查,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后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 5-11 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 50%,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

9、会正式代表。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2、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二、主席团的职责6主持会议。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审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1、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2、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举手方式表决通过)。3、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举手方式表决通过,每次会议都要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4、通过

10、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名单(为便于工作,一般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工会小组负责人任代表团(组)团(组)长),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此项议程一般为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所用,届内的其他会议决定某代表组组长变化而使用该议程。)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日程(根据会议需要取舍)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2、宣布大会议程。3、工会作上次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报告。74、行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5、行政作财务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6、行政作提案解答报告(每年至少一次)。7、校长作述职报告(每

11、年至少一次)。8、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专项报告或有关议案的说明。9、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10、分团(组)讨论上述报告,讨论意见报告主席团。主席团汇总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草案。11、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2、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13、大会正式开幕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结束时奏国际歌或歌唱祖国,大会可以作开幕词、闭幕词,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退二线老同志或优秀教职工代表作开、闭幕词。14、一般每次教代会分三个单元举行,第一单元作相关报告,第二单元分组讨论(时间一般

12、不少于两小时),第三单元大会表决。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8一、决议、决定的内容: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二、决议、决定的分类:1、讨论建议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校章程的制定(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事项。2、讨论通过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教代会对上述

13、问题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做出通过的决议。3、评议监督型决议:主要适用于对学校行政领导评议意见。决议、决定一般采取一个事项一个决议、决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揽子”的决议方式,将大会讨论、审议、评议的若干问题写入一个决议案中。三、决议、决定的形成: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讨论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5、由计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96、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通过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

14、求教代会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复议。7、表决方式(1)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如遇意见不集中时,以无记名投票为宜。(2)各项议案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3)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搞会外投票、委托投票。(4)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同范围同方式表决,不得未经通过强行实施。如果时间许可,也可以提交下次教代会再议。四、决议、决定的实施1、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2、工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

15、查督促者。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五、决议、决定的修订10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2、学校工会召开党政工负责人、代表团(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先于实施,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奖金、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的议案。一、提案的征集1、教代会召开前至少

16、 15 天,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二、提案的审查、立案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11(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2)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3)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4、重大提案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三、提案的办理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教代会上行政作提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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