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的形成及伦理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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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萍:企业社会的形成及伦理空场李萍:企业社会的形成及伦理空场 作者:李萍 2004-9-1 内容摘要 “企业社会”指战后的日本所形成的企业与政府、国民的关系形态,在发展经济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企业的利益受到极度保护,企业对社会政策、国民生活都产生了超常影响,这也引发了企业伦理、社会伦理中的诸多问题。主题词 企业社会、价值观、伦理空场作者简介 李萍(1965 ),女,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攻方向为日本伦理思想 战后以来,日本政府确定了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通过投入巨额公共资金以鼓励海外贸易、培植企业的竞争力,形成了极度倾斜和扶持大中企业的倾向,企业不仅获得了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

2、府的全力支持,企业的活动方式及经营理念也日益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日本政治、教育乃至民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因此,有学者主张,现代日本社会的一个特征就是企业主义,即“企业社会”。“如果说到今天日本社会的特点,人们可以用如下各种词汇来描述,即企业社会、大企业社会、以企业为中心的社会、法人资本主义或者说企业主义、企业本位主义、竞争社会等。”1 一,企业社会的形成“企业社会” 又可称为“日本有限公司”,指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与政府部门、企业高层与政客、官僚结成的胶着关系。“企业社会”的主体是企业以及为企业全力服务的政府部门,他们彼此充分顾及对方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倾斜企业的政策,从而使企

3、业获得优先权,企业的强势地位受到官方的认可,企业得以凌驾于个体国民和地方政府之上。在“企业社会”中,广大日本国民的切身利益被忽视。企业与政府相互补充、完善,这是日本战后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经验。企业集团与政府部门、企业上层经营者与官员、政客的勾结(即政、官、财的勾结,又被称为“铁三角”)在日本是非常普遍的政企关系。政、官、财的勾结有很多形式,主要表现为:(1)向对政府、内阁的政策立案产生影响的各省厅的审议会、调查会派出代表,或派出曾任高官的企业顾问,使政策立案倾斜大企业,满足大企业的要求。在美国,企业通过驻在华盛顿的代表机构,借助被公认、制度化了的院外活动,主要向议会游说以制订或修改某一经济、企

4、业立法。但日本的企业,平时就与经济部门的官员们保持密切接触,直接对官僚们制订或修改法案的过程产生影响。(2)通过国家预算的分配和财政的运用,获得针对大企业的优先补助金和低息贷款,或得到公共事业的工程。此外,在租税上,实施有利于大企业的减税方案。(3)高级官僚退休后到相关企业再就业,利用这些人的余热和势力,大企业又可以获得来自政府部门的更多便利。因此,企业给政府官员回扣、官员渎职行为等时有发生,其根源就在此。虽然战后日本实行了民主制,20 岁以上的公民每人一票参与选举,但“政治献金”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与美国不同,日本的政治献金不是个人性的,而是由企业或企业协会等法人形式做出的。企业本无选

5、举权,却通过献金获得政治参与权,从而干预政府决策,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官、政、财的结合是日本社会腐败的温床和主要的腐败形式。日本企业的出现,从渊源上说,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即日本的封建制末期,但具有近代资本主义特点的企业则是在明治维新后,即 19 世纪末明治政府出售、转让国有企业而形成了大规模的私有企业之际。日本近代企业除了国内经济发展的内因之外,外部压力,特别是欧美列强的威逼所造成的危机意识也是一个重要的催生因素。明治前期的官办工厂是将本来应由民间创办、但民间还缺乏资金、技术、经营能力,暂且由政府出面办起来的。因此,一旦民间资本有了积累,官办企业就逐渐地卖给了民间。在日本经营史上政府的利益与民

6、间企业的利益正面冲突的事情几乎没有。政府常常进入到本来是由企业责任解决的问题中,企业也积极地参与本来应为政府行政使命的经济活动中,故而人们常常不能清楚地认识到政府与企业各自的经济活动的界限。与其他东方国家和地区一样,日本在近代化之初,也采取了官商一体、官民一致的方式。由自然经济的自发衰落、消亡而进化的近代资本主义式企业形成之历史过渡被压缩甚至被略去,企业发育有限;同样,国民间并未形成充分的资本主义精神,资产阶级意识的启蒙和习染也非常欠缺。可以说,日本近代企业从一开始就未完全模仿或照搬欧美的组织制度形式,企业内劳资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等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企业与政府间的“癒着”关系由来已久

7、,但战后的民主化改革不仅没有减弱、消除此种关系,反而变本加厉。战后初期的民主化,采取的是以占领军的“绝对权力”为基础,通过日本天皇和现存政府机构进行间接改革的方式。但是,“日本政府在与盟军总部的接触过程中,总部指示一点改革一点,而不想多改革一点。就是说,对改革表示了顽强的抵制。”1 作为经济民主化重要举措之一的解散财阀搁浅就是其中生动一例。财阀是日本特有的垄断资本集团,是政商勾结的产物,也是支撑日本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经济基础。1945 年 10 月 15 日,占领军当局公布了对付财阀的根本原则,表明要“打碎具有集团主义性质的垄断力量的经济实力,迫使日本军国主义丧失死灰复燃的能力”。解散财阀的具

8、体措施包括解散控股公司、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统治权力、股份分散化和排除过度集中等四个方面。然而,1950 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改变了对日占领方针,开始积极扶植并利用日本工业力量和军事基地为其亚洲战略服务。1951 年 7 月 10 日,日本政府宣布解散财阀工作结束。1952 年 7 月 11 日,“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解散,其他有关解散财阀的法令陆续废除。财阀势力没有根本遏制,却在六十年代中期,形成了新的垄断财团三井、三菱、住友、富士、第一劝业、三和等六大企业集团。不仅如此,由于当时国际形势的变化,对日民主化改革的总体方向也随之被更改。1947 年 3 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遏制共产主义向

9、全世界扩张”的宣言,美国改变了对日占领方针,由初期的“打击日本”转变为“扶持日本”,以培植在东方的桥头堡。1950 年 6 月对日共领导人进行整肃,7 月指令日本重整军备,创建警察预备队。结果,军国主义势力未遭彻底清除,军国主义思潮未被彻底批判,战争责任问题也未得到认真清理,这些都对战后日本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政府加强对经济发展的控制,也是促成企业社会形成的重要原因。战后的吉田内阁设立了凌驾于各省之上的、统制经济领导结构经济安定本部,对生产、交售、分配等拥有支配权,以后又复兴了金融公库法,政府融资有了可靠渠道。1946 年 12 月采纳泽广已教授提出的“倾斜生产方式”,促进了煤炭和钢铁

10、的生产。1947 年片山内阁时发布了“经济紧急对策”,要求“全体国民过艰苦生活,互相合作,进行血汗劳动,以克服非常事态”。自此,官、财、学界的合作,以制订符合日本国情,又具有科学合理性的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计划的惯例就形成了。日本推行指导性计划,始于 1956 年,它是政府同各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反复磋商、协议而最后确立下来的“共同纲领”,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协调性。这得益于经济计划的编制、实施过程。起主导作用的是各级经济专家,特别是官方经济专家集团,因此,这样的计划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也由于排除了某个政党、单个企业集团的偏狭利益,保证了公正、客观的科学性。政府行政官员和各政党首

11、领都能依照专家意见作出决策,这样,在政策的实施上也做到了相互衔接和连贯性,排除了政党波动因素的影响。对于制订出的经济计划,政府不是靠权力强制推行,而主要通过各项财务、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加以扶持。例如为了配合“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对扩大出口贸易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输出特别折旧制度”,对出口部门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这一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计划期内出口贸易的增长。如 60 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进入了经济增长期。当时的池田内阁抓住这了时机,制定、推行了贸易、外汇自由化政策,使日本经济过渡到开放体制。日本工会的独特形式也助长了企业社会的滋生。在其他发达国家,工会往往是根据职业种类而被组织起来的,如

12、船员工会、司机工会、煤矿工会等。在罢工时,工会的影响将波及到企业之外的整个社会,但在日本,绝大多数工会都是在企业内活动,即各个企业设立自己的工会,工会会员只是本企业的员工。在同行业内,不同的企业工会之联系也是松散的,缺乏约束力。行业工会与企业工会有着十分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后果。我们知道,工会的基本功能是创造出有利于工会会员的额外租金。对行业工会来讲,除非给予雇员较高的额外收益,否则它们将有动力减少整个行业的就业和产出水平,以便创造出可以分配给雇员的垄断租金。而企业工会无力创造垄断租金,因为它们只能签订覆盖本企业的契约,这样,企业工会只能采取与经营层的合作来达到扩大本企业的产出或市场份额,从而

13、降低竞争企业的产出或市场份额,即把本企业的“馅饼”做的更大,工会成员才能从中获益。可见,企业内工会不得不将“团体交涉”和“劳资协议”结合在一起。“团体交涉”是指工会以劳方代表身份与资方就劳资间的重大问题进行有组织的谈判。这种交涉不局限于单个企业。“劳资协议”是本企业的工人代表与资方就本企业的经营、福利等问题进行磋商,以达成某种协议。在日本,工会并不单方面地强调自身的权益,而是努力赢得工人、雇主双方的共同利益,实现二者的合作。企业内工会使劳资关系发生了变化。工会干部和经营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事实上,在日本企业,董事以上的干部中,工会出身的约占 15%。很多大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从技术人员中

14、选拔的。他们只是较高水平的薪职人员。 二,企业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如果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被称为公民社会(政治法律意义上看)、丰裕社会(经济学、社会学上看)、后工业社会(哲学上看),日本则可以说是“企业社会”。企业在日本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被拟人化,企业的活动方式、组织原则等渗透到其他领域。在“企业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企业社会的主导原则是功利主义,或者说“效率最大化”。在国内决策方面,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利益被置于优先地位。国家经济计划常常是以维持、协助大企业的海外扩张为主导的。这样的功利主义思想转化为企业内的价值观,就是企业集团主义。日本著名学者村上泰亮认为已知的集团主义有三种类

15、型。一是支配型集团主义,上司或领袖人物为了最大限度地贯彻自己的意志而压制下属或群众的主张,这是一种专制的集团主义;一是契约型集团主义,例如在近代以来的企业中,基于订立契约而给予双方进入或退出的自由,这是与个人主义价值并存的经济运作原则;再一个就是日本的集团主义,它建立在家、村这样的传统人际关系基础之上,属同族型集团主义。在这样的集团中,成员将各自的主张和利益融入到集团的目标中,全员一致地为这一目标而努力,表现出集团内以和为本的行为方式。企业社会注重的是集团,而非个人。日本人的集团归属尤其表现在企业组织中。从历史上看,企业集团主义与明治中后期出现的“经营家族主义”有关。任何一个组织,都会在其成员

16、间产生自发的归属意识和荣誉感,企业本身的成功也可以为员工的未来提供保证,日本人所理解的企业福利主义就是企业集团主义的根源。在企业社会中,个人的主体意识常常不被重视,表现出伦理秩序方面就是看重的不是规则,而是世人的眼目。调动员工干劲的原动力一方面是各项制度使然,另一方面却是来自他人的无意识监督(所谓工作场所的“空气”),这可说是日本独有的。日本企业比较缺乏由“个人”的专业、责任感所体现出的独立主体性,而是强调相互主体性。工作的主体不是“个人”,企业内的地位也不是按个人的职务来决定,而是由“课”这样一个小集团共同担当,一个课内的全体人员分别承担某项工作的不同方面以完成整个工作。此外,一名员工不仅要完成工作,还要随时调整与同事等的关系,日本人的主体性是集团层面上的,有人将这样的行动方式概括为“间人主义”。每个人的作用就与他的年龄、经验或者职务相关,每个人对此都心知肚明,每个人都尽力履行与自己所处状况相一致的责任。有日本学者指出,在西欧,近代化伴生了个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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