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九种行为涉嫌偷逃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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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九种行为涉嫌偷逃营业税企业九种行为涉嫌偷逃营业税来源:相关媒体 作者:佚名 日期:2008 年 08 月 27 日 访问次数: 965法规号: 发布日期: 2008-08-1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当中,经常会出现涉嫌偷逃营业税的问题,现将经常出现的九种 行为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 第一种情况是将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用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应税收入,从而减少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房产租赁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从而偷逃营业税及房产税;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从而偷逃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将营业收入转作其

2、他收入(如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偷逃营业税。如: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等)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计缴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是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帐上,不计缴营业税。如: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代垫款项等不记入“营业收入“帐户,而是直接挂在往来帐上(如“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从而偷逃营业税;有些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后不结转收入,而是把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从而偷逃营业税;将转让土地或建筑物取得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并巧立名目,以联营、合作等名义掩盖其真实转让、出售的行为,从而偷逃营业税。 第四种情况是少记

3、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有些施工企业实行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未将建设单位拨入的材料记入“工程结算收入“,只将建设单位拨入的工程款记入“工程结算收入“,从而少计营业税;安装企业把安装设备的产值视为安装工程总价值的组成部分,却只就收取的人工费用计税,少计提设备价值部分的营业税。 第五种情况是巧立名目隐瞒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后再将工程转包,其工程差额部分以管理费用或其他名目入帐,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对转包工程也不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 第六种情况是对应税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如: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按工程进度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的工程款,不申报纳税,而是沿用一次性结算工

4、程的方法,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才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七种情况是分解收入,把全部或部分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资产,从而不计或者少计收入,偷逃营业税。如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将全部或部分收入直接冲减“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不缴或少缴营业税。 第八种情况是对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如:企业销售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动产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取得的价款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贷方,不直接反映收入,因此,有些企业便将此项收入隐瞒,不申报纳税。 第九种情况是以房换地或以地换房不计收入,从而逃避纳税。 指使财务人员造假账偷税指使财务人员造假账偷税 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四年公司法

5、定代表人获刑四年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佚名 日期:2008 年 08 月 20 日 访问次数: 743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期间,广州市蓝岸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先后指使公司的两名会计(均另案处理)伪造对外账簿,以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 2003 年度少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168321.41 元,2004 年度少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1985276.56 元,偷税额分别占同期国税应纳税额的90.74%、94.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

6、成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250 万元。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企业专项检查案例一:广州市光缆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账外经营,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结果被发现设置真假两套账进行会计核算,被查出隐瞒销售收入 27 万元。该企业在账簿中少记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对偷税额处以一倍的罚款处理。该企业涉案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共 2 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有权拒绝违法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违

7、法检查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佚名 日期:2007 年 10 月 29 日 访问次数: 602基本案情:2002 年 8 月 28 日,某县国税局两个税务干部深入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突然接到口头举报,说邻近的某电器商店有偷税行为,这时正开具着未入账的单据。两税务干部接到举报立即赶到该商店,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夺过了正在开据的销售单据,经清点核对,确实属于帐外单据,未记入销售收入账簿,共计 25840 元,应缴增值税 3754.53 元,滞纳金 75.09 元。这时,该店的老板从外面回来,了解情况后,将税务手中的账外单据夺回,并拒绝接受在调查底稿上“核对数字”,签字盖章,也拒绝提供有关资料。8

8、月 29 日,县国税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电器店补缴税款 3754.53 元,滞纳金 75.09 元。与此同时,在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有关程序后,于 9 月 5 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商店偷税和拒绝税务检查等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于所偷数额 50%的罚款和拒绝税务检查行为 2000 元罚款。该商店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但对罚款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理分析:税务机关对该商店拒绝税务检查给予罚款是不合法。税务机关辩称,对该商店拒绝税务检查给予 2000 元罚款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9、、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不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就要负法律责任,就应该受罚。但其前提必须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本

10、案中,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并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属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据此,纳税人对于违法的税务检查有权拒绝,这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对有权拒绝检查的电器商店处于罚款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认定该商店偷税定性虽然准确,但证据不足。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商店利用帐外单据,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企图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显然是偷税行为。但税务机关在未取得帐外单据,取得的调查底稿数据也未曾被纳税人核对签字盖章,也未曾获得有效旁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其偷税,属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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