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傍”大品牌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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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傍”大品牌搭便车一、案例: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注册的蒙牛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这一驰名商标却遭遇到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酒业)因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 ,并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2006 年 12 月 2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蒙牛乳业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 400 万元。原告蒙牛乳业诉称,原告蒙牛乳业诉称,蒙牛酒业明知蒙牛品牌已经誉满全国,为搭便车,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2、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蒙牛酒业几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业”4字,并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原告同时起诉的还有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之一王某,认为王某自 2004 年起开始代销蒙牛酒业生产的昂格丽玛奶酒,同样构成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带有蒙牛字号的昂格丽玛奶酒等侵权产品,并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等。被告蒙牛酒业辩称,被告蒙牛酒业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4 字是正当权利,并非意图误导消费者,没有恶意傍名牌、搭便车。 “蒙牛酒业”是公司的简称,如同

3、“海尔电器” 、“燕京啤酒”一样,早已成为商业习惯。原告于 2002 年 6 月便得知其注册使用了蒙牛字号,但直至 2006 年 4 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限。经销商王某称,2004 年3 月,蒙牛酒业在北京的报纸上发布招商广告,以为生产牛奶、奶制品和冰淇淋的蒙牛乳业也开始生产“用牛奶做的酒”了。因看好蒙牛这个驰名品牌,于是前往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了解情况,当时公司经理介绍说,蒙牛公司生产牛奶的时候会产生一些2奶坯,现在利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是一种健康的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的老总是哥俩,两公司是一家子。于是其与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在蒙牛酒业

4、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之前已在先取得了含蒙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和“蒙牛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蒙牛商标的宣传在时空范围和宣传强势上足以达到知名的程度。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蒙牛酒业在后注册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企业名称,已构成与原告“蒙牛图形”商标的冲突。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原告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 ,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

5、用权,给原告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法院认为,经销商王某作为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的奶酒产品的代理经销商,实施了销售涉案奶酒的行为,因蒙牛酒业的上述行为被确立为侵权行为,故其所实施的销售行为也属侵权,构成销售侵犯原告蒙牛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在其提供的商品中标示蒙牛字样;被告王某停止销售蒙牛酒业带有蒙牛字样的奶酒;蒙牛酒业赔偿蒙牛乳业经济损失 400 万元。二、分析:本案为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的蒙牛乳业的

6、注册商标原告注册获得“蒙牛图形” 、 “蒙牛MENGNU图形” 、 “MENGNU图形” 、 “蒙牛” 、“图形” 、 “MENGNU”等标识,商品及服务类别第 1 至 42 类商标共 42 个,其中最早的3注册时间是 2000 年 5 月 28 号,2003 年 9 月 9 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将“内蒙古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关于原告商标知名度蒙牛乳业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号及企业名称权。“蒙牛”曾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同时在近 70 个国家与

7、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所以蒙牛乳业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对此蒙牛酒业确实存在着搭便车的嫌疑。(三)关于被告的知名度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蒙牛酒业公司虽然列举许多有关其经营业绩方面的证据,包括注册自己的“昂格丽玛”商标,获得相关的荣誉称号、实施自己的广告宣传,以及其存在商标受保护记录等等,试图证明自己也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无需搭乘他人知名商标的“便车” ,但这些都无法抵消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并给原告带来后果的事实。2001 年 8 月,蒙牛酒业成立时, “蒙牛”乳业品牌已经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市场亲和度的商品品牌。仅 2000 年蒙牛乳业的销售收入就达 2.94 亿,原告历年品牌推广费

8、 1999 年为 412.508633 万元,2000 年为 2218.33992 万元,2001年为 6214.256204 万元,2002 年为 16139.930345 万元,而蒙牛酒业的年销售额叶才1000 万。因此,蒙牛酒业的做法是搭“蒙牛”便车,傍“蒙牛”品牌。其向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虽然蒙牛酒业在 1999 年 8 月 24 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 MENGNIU”商标,但其知名度远远不如蒙牛乳业,且广告投入费用相当少的,甚至还存在着诈骗行为,本案的第二被告王先生就是被骗者之一。(四)王先

9、生被骗案例2004 年王先生在报纸上看到蒙牛酒业的招商广告后,来到该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4与一郭姓经理接洽。郭经理说,蒙牛公司生产牛奶时会产生一些奶坯,现在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是一家子。当王签约后却发现蒙牛酒业连北京销售许可证都没有,根本无法销售。所以从以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蒙牛酒业公司有意将“蒙牛”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其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 ;故意对外宣称与原告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蒙牛酒业的以下做法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是未经商标注册许可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后与蒙牛注册商标近似的商

10、标;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关于侵权事实构成的认定,需要一是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相同或类似,二是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而在本案中蒙牛酒业生产的奶酒与蒙牛乳业的大部分产品类似都是属于奶产品,二两家企业都将“蒙牛”二字用于工商标记,这种区别特征较强的标记,用于不同的商业主体易使人们产生主体间的关联,就像本案的另一受害者王先生在刚开始之时就以为两家企业其实是同一家企业,尽管两企业主体本不相同,但经营商品却类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经营主体间的关联,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所以本案中蒙牛酒业公司带有“蒙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与原告“蒙牛图形”商标发生严重的冲突,而蒙牛乳业因为其知名度也给企业带来了商标的知名度。综上,蒙牛酒业公司有意将“蒙牛”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其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 ;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其理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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