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对赌协议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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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 对赌协议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1、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 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 29 日和 200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2009 年 1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2、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

2、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2009 年 9 月 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2010 年 4 月 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

3、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 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天堂硅谷、保腾创投、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4、。2010 年 1 月公司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协议或安排。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或安排。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3、对赌协议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说明1、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刚实业,目前持有本公司 35.88%股权,庄大建先

5、生持有金刚实业 80%股权,通过金刚实业间接控制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比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纯桂先生等组成,其他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权力,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2、虽然天堂硅谷、保腾创投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与金刚实业存在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但相关各方已经分别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和 2010 年 4 月 8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因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导致本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3、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

6、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另外,本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4、本次发行后,金刚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虽降至26.91%,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金刚实业相对控股的地位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比较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

7、行人律师均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二)发行审核反馈意见关注虽然原招股书已经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状况已经废止情况,但是显然会里还不是很放心,于是在反馈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出要补充披露曾经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上会稿的招股书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和调整。1、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1、2009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在汕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1.1 条约定为:“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第 2

8、.1 条约定为:“本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效力。 ”2、2010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声明,确认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为最终协议,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2、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1、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有发行人 3,22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5.88%,庄大建持有金刚实业 80%的股权,庄大建通过金刚

9、实业实际控制发行人 35.8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虽然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金刚实业目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尽管天堂硅谷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和金刚实业存在对赌协议,但相关各方已经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因对赌条款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3、2009 年 8 月 31 日,金刚实业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金刚实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金刚实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4、20

10、09 年 8 月 31 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5、2010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股东分别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6、2010 年 1 月 18 日至 21 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保腾创投等股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在书面承诺出具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或因生效的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11、,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但天堂硅谷声明和汇众工贸具有关联关系;南玻集团声明和南玻香港具有关联关系);自承诺函作出之日起,各股东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发行人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3、关于天堂硅谷和汇众工贸对发行人增资入股的情况在该部分,发行人律师详细介绍了三家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时所签署对赌协议的具体

12、对赌内容,包括对赌业绩条件和需要无偿换让股份等,体内容可参见原文件。3、一票否决权的反馈2010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 1.1 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二 2(三)条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补充协议第 1.2 条确认,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13、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推荐裘政、程国发为发行人的董事,汇众工贸为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推荐代表。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发行人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天堂硅谷总经理包雪青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的监事会也没有额外表决权。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均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本所律师认为,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机构推荐的董事、监事不存在额外表决权。发行人、金刚实业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署的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终止

14、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二、维尔利:披露对赌协议的终止过程1、中风投增资及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为增强维尔利有限净资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与盈利能力,以及优化股权结构,2008 年 12 月 9 日,维尔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700 万元增至 1,995.3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95.31 万元由新股东中风投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0 万元认购(每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约为 3.39 元);同意李月中和蒋国良将其各自持有的维尔利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2008 年 12 月 10 日,中风投、常州德泽、李月中、维尔利有

15、限四方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同日,李月中和蒋国良分别与常州德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维尔利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用于认购常州德泽的增资。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验,于2008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苏公 C2008B097 号验资报告并审验确认:截至 2008 年 12 月 16 日,维尔利有限已收到中风投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 1,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95.31 万元,其余704.6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月中及蒋国良的股权已作转让。此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2、维尔利有限 2%股权无偿转让的缘由及实施情况根据

16、中风投与李月中、常州德泽和维尔利有限于 2008 年 12 月10 日就中风投增资维尔利有限事宜签署的增资协议书之约定,若维尔利在 2009 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改制基准日期间,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润合计高于 2,000 万元,2008 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则中风投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中风投应向常州德泽无偿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股本 2%的股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 XYZH/2009SHA1004 号审计报告确认,上述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奖励条件已实现。鉴于此,经友好协商,中风投与常州德泽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风投将其持有的维尔利有限 2%股权(即 39.91 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常州德泽。2009 年 10 月 20 日,维尔利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中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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