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法理学】【博联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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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 牌1博联教育网址: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法理学】【博联考研】本资料由博联考研提供,适合强化阶段适用,属于背诵资料。博联考研,专注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查看更多资料,请登录博联考研网站。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1.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概念答: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 科学。法学具有如下特征:(1)法学是一门科学。 (2)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 间的知识形态。2. 法学的研究法学的研究对对象象答:答:(1)从对象上看,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

2、律规则、法 律意识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条件和因素都属于法律现象的范畴。 (2)从任务上看,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 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3)从层次上看,最浅层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和手段;次层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深层是 法的规律性。【 【应应用用】 】 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3.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标准 分类法学部门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

3、、法律社会学等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 【注注释释】 】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如法理学、法律史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 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 (2)应用法学:研究现实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如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 (3)法学边缘学科,也称法学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等。【 【应应用用】 】 法理学、法制史、法社会学属于理论法学。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 牌2博联教育网址:

4、4. 法学的法学的产产生条件生条件答:答: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 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 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应应用用】 】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学。5. 法学的法学的历历史史发发展展(了解,如果考会在法制史中考查)答:答:(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

5、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 思想。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下表。【 【应应用用】 】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派别。6.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西方法学主要流派(高(高频频考点考点 ) )西方法学的发展情况见下表,只需抓住重要时期和重要成就即可。时期法学发展情况古希腊法学最早起源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中世纪法学丧失独立性,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16 世纪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 学派)17-18 世纪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法律

6、思想、理论、学说 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18 世纪末-19 世纪三大法学流派是指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 、历史法学派(胡果、 萨维尼)和分析法学派(边沁、奥斯汀) 。20 世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 主义法学派、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应应用用】 】 (1)法学在西方发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产生于 19 世纪。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 牌3博联教育网址: (3)罗马法复兴时期出

7、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注释法学派。7. 马马克思主克思主义义法学的一些法学的一些观观点点 /马马克思主克思主义义法学与剥削法学与剥削阶级阶级法学在理法学在理论观论观点上的不同点上的不同答:答:(1)法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 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2)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 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否认法的超历史性和永恒性,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

8、,阶级意义上的法 也将会趋于消亡。【 【应应用用】 】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法是永恒的和超历史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一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二是认为法是由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8. 法理学的一些特点法理学的一些特点答:答:(1)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 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还可以指古今中外一切的法。 (3)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 (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应应用用】 】 (1)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 (

9、2)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本质和特征1. 当代中国的当代中国的“法法”与与“法律法律”答:答: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 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 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应应用用】 】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2. 非非马马克思主克思主义义法的本法的本质质的学的学说说(高(高频频考点考点 ) )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

10、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 牌4博联教育网址: 学学说说核心核心观观点点代表人物代表人物神意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产物 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理性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 古罗马:西塞罗 荷兰: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霍布斯、洛克 德国:普芬道夫, 法国:孟德斯鸠、卢梭(自然法学派)命令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以制裁为后盾英国:霍布斯、边沁、约翰奥斯丁公意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法国:卢梭自由意志论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德国:黑格尔民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 意识的体现德国:卡尔冯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美国:罗斯

11、科庞德正义论法是正义的体现美国:罗尔斯【 【应应用用】 】 (1)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认为法是神意的体现 (2)罗马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3)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4)中世纪思想家阿奎那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5)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6)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法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 3. 简简述述马马克思主克思主义义法学关于法的本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质的学的学说说答:答:(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 政权这一政治优势,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 意志不是统

12、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是法第二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 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 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 础。 (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 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应应用用】 】 民间故事铡美案中,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

13、。这一法律现象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 同意志的体现。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 牌5博联教育网址: 4. 简简述法的特征述法的特征 2004 年法硕(非法学)简答题;2011 年法硕(法学)简答题(高(高频频考点考点 ) ) 答: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 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律所适用 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从法律是由

1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 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 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 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 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道德、宗教等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15、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 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法律之 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 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法具有程序 性,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应应用用】 】 (1)法是由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属于法的基本特征。 法由国家强制性 保证实施 (2)大多数社会规范都有概括性、规范性和抽象性等特征,但除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只有一般 的强制性,都没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3)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4)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在于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道德规范不能反复适用。 都可以反复适用。 (5)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因此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矛盾。 存在矛盾 (6)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7)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最后力量。【 【特特别说别说明明】 】法的一般分类、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属于法律硕士(法学)的特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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