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249381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锐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1998 年 5 月 5 日,原告中锐公司(协议甲方)与被告零点公司(协议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式研究的市场调查,甲方对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有专属所有权,乙方对委托人(甲方)在该项调查中取得的一切结果及甲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同时约定,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 1 日,应追加相当于未支付款 2的违约金;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应退回全部委托费用,并无偿提供重新调查。此次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乙方受甲方委托而特别设计,并经双方确认的“

2、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式研究项目计划书”约定。计划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甲方检验调查结果的基本标准,具有与协议条款等同的效力。计划书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版权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版权人之同业机构,协议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作为协议附件的计划书写明,调查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城市家庭对以 VCD为主的影像制品的消费现状、消费行为模式、租赁偏好、潜量以及对租用场所提供服务的选择与需求等,为委托者进入影像制品租借市场进行市场定位,确立相应的进入机会和投资计划提供决策参考”。计划书还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调查结果、项目期限、项目流程图、费用预算等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协议签订后,被告零点公司

3、依约进行了调查工作,于 6 月底向原告中锐公司提交了城市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是:(1)城市家庭影像消费需求心理。结论为影像类消费对消费者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但是人们对影像消费市场并不是很满意的。(2)城市家庭对影像制品(VCD 为主)的消费行为模式。结论为“买”和“借”是人们获得影像制品的主要渠道,而影像消费者做出影像消费决策的主要因素是“朋友”以及“电视”。同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影像制品的价格和保留价值。(3)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的现状。结论为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位置在居住附近的租赁店,并对租赁店内“片子质量”、“租金”以及“种类内容的丰富性”较为关注,对租赁店实行

4、会员制的评价一般,人们更加喜欢的是直接优惠的服务方式。(4)对租赁的选择与需求,依据是对居住区附近租赁店的光顾可能性及选择租赁店的主要考虑因素、租片的定价等调查结果。(5)关于影像制品租赁店实行会员制。在此报告的结尾部分明确写明“大多数人影像消费对自己来说是十分需要或者比较需要的,并且被访者普遍表示用于影像消费的支出比例未来会有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影像市场是比较有发展前景的”等内容。另据查明,1998 年 1 月至 3 月,被告零点公司自行完成了北京市城市居民影像制品租赁行为模式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引言中称,1997 年的 VCD 市场十分热闹,为摸清影像制品租赁连锁店的市场状况,零点公司开展这

5、项研究,希望为目前相当热烈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描述一个大致的轮廓。该报告的主要调查是:(1)生活空间中的影像制品的位置;(2)影像制品租借行为。此外,1998年 3 月,零点公司还受中央电视台经济部 315 剧组委托,进行了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意识水平综合测试,并出示了报告,其中有对“VCD”盗版问题的调查。1998 年 6 月 16 日,零点公司在第一手周刊上发表了“北京 VCD 何处觅?”一文,文中称:调查结果表示,目前北京市民观看影像制品的来源渠道有 3种,即购买、租、借以购买方 式获得的量最小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的租用量会有增加该文还对“您手中的影像制品会转移吗?”“哪些是您的最爱?”

6、“您满意吗?”等内容作了一些公布及评论。中锐公司认为零点公司违背二者的协议约定,通过传媒将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发布,给 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问题1 本案被告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包含有原告的商业秘密?2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法律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25 条。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3合同法第 125 条。法理和法律分析1 被告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包含有原告的商业秘密这是本案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果原告的商业秘密根本不包括被告披露的信息内容,则原告起诉的理由自然不能成立;如果原告的商业秘密中包括被告披露的内容,则需要分析被

7、告是否承担对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如果不承担,则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侵害;如果承担,则应该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侵害。由于我国目前对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来调整,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就成为 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此次纠纷的主要依据;此外,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已形成的行 业规范也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双方约定的保密范围为“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这里对于“本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的理解就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按照合同法第 125 条规定,应该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无论是根据合同的文义

8、还是合同的目的,都应该包括被告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因此,被告所调查取得的一切数据以及调查结论都应当属于保密的内容。虽然被告认为其所公布的文章“与原告委托调查的结果相比,在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样本量、访问方法、研究时段等方面均有不同”,但是这些都不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被告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调查结论和其中的一些数据与原告所要求保密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虽然不可否认零点公司的确在接受中锐公司的委托之前,确实对 VCD 市场进行过相同的市场调查,第一手周刊所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中有一些就来源于这些调查报告,但是所公布的这些信息,恰巧与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所以应该认定被告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了原告的商业

9、秘密。确定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可以从双方的约定中看到,被告零点公司对在该项调查中取得的一切结果及原告方中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义务。被告方是无法否认在协议中约定的,其所应该承担的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的。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不能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已经向公众公开,那么行为人就不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本案中,前文已经分析了,被告零点公司所公布的调查结果无疑是向公众介绍了一个

10、商业信息,公开了原告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被告零点公司是依照二者的协议负有保守原告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的。这样,被告零点公司的行为正好是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将原告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1款第 3 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被告零点公司辩称其调查结果是“另外调查所得”。但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在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所享有的抗辩只能是不可抗 力或者公共利益,故它以“另外调查所得”为由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学者建议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来予以调整。在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我们将会面临大量的此类行为,如果不适当予以规制,将会产生混乱的状况。建议在相关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使这类行为有法可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