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哈困境看WTO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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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多哈困境看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从多哈困境看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一、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谈判的最新进展 多哈回合中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于 2000 年初就开始了,早于其他领域,但由于各成员在利益和关键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加之受到其他谈判议题的严重干扰,谈判举步维艰。因此,直至目前 WTO 金融服务领域谈判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有七项,包括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金融 e 化(e-finance)等议题,但根据会员近年谈判的重点及服务贸易领域讨论的相关议题,可将金融服务贸易议题归纳为“市场开放”和“GATS 规则”两大部分。 (一)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自由化 多哈

2、回合谋求各成员国通过不断的谈判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和推动金融自由化,但在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意见大多相左。多数发达成员希望借此轮谈判寻求更深、更广的市场开放和金融自由化,扩大其对发展中成员的金融市场准入。例如,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认为金融服务谈判目标应锁定为改善进一步自由化承诺,提议金融服务要取得根本性的自由化,应取消对金融服务提供的各种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业务内容的限制和歧视待遇,还提及了金融 e 化、海运保险、能源保险自由化等新议案。在 WTO 限定的时间内(即截至 2006 年 2 月 28 日),成员共向 WTO 提出 20 份诸边要价,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成员关心的金融等部门。

3、 发展中成员则提出,如果不考虑它们特别的发展要求和执行上的困难,将很难做出进一步的金融市场准入承诺。例如,东盟由于1997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而不愿意做出更多减让,它们还要求建立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条款以保护它们的金融业免受开放市场带来的严重损害。印度基于更谨慎的自由化进程的选择,不在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以及商业存在限制方面做出改善。因此,截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151 个 WTO 成员中仅有 96 个成员提交 74 份服务业开放最初出价单,提交率仅为 63.5。修正出价单方面,更是只有 60 个成员提出 33 份清单,提交率

4、只占 151 个成员国的 39.7,而且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品质不佳。根据成员国向WTO 提交的最初出价单可以看出,包括发达成员在内各成员对金融市场开放的出价水平并不高,大部分出价只是对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现状的描述,并非真正的减让。 (二)金融规则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要求,规则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国内规章规范的制定、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补贴等议题上。由于规则的制定影响着整个服务贸易领域,也必然影响到金融服务贸易。 国内规章准则的制定是落实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同等重视并积极参与,提出大量提案进行讨论。但在其余规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对规则的制

5、定热情很高,而发达成员则竭力回避对自己不利的议题,双方分歧严重。 以在 ESM 问题为例,WTO 会员对 ESM 的定义与实行方式的立场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发展中国家普遍支持发展 ESM,希望在GATS 中建立 ESM 条款,以消除成员对金融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后顾之忧;而以美欧为主的发达成员则因其在金融出口方面具有强大优势,主张根本没有必要建立 ESM。在 2007 年 4 月召开的第三次服务贸易周会议中,东盟继续积极推进 ESM 的讨论,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瑞士等国仍就 ESM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ESM 是否会造成会员既有承诺的不确定性等方面持续提出质疑。最后WTO 服务贸易理事会

6、决定不再限定具体日期。事实上,最新情况似乎表明,随着讨论的问题越来越细化和深入,成员的分歧反而越来越明显。 在政府采购议题上,欧盟在服务贸易政府采购庞大商机的诱因下,积极提出议案推动该议题的谈判,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因为争议颇大且多数国家对此议题没有多少兴趣,服务贸易规则工作小组会议主席甚至建议将该议题移除。至于补贴议题,从1996 年 3 月开始协商补贴规范至今,成员国对于所谓服务贸易产生扭曲效果的补贴的定义仍无具体共识。 由于规则谈判的专业技术性较高,加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成员分歧巨大,从乌拉圭回合谈判至今,除了国内规章外,短期内在ESM、政府采购和补贴三个领域内难以获得成员的

7、一致共识,达国际经济合作 2009 年第 8 期成协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二、多哈困境凸显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 多哈回合中金融服务领域谈判陷入困境,从表面上看,主要是因为受制于其他议题的进展以及成员国在诸多议题上分歧严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但事实上,与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一样,由于成员方的利益诉求不同,金融服务谈判的进展在本质上受到不同成员之间利益博弈的制约。与多哈回合在许多议题上既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有发达国家相互间的矛盾不同,在金融服务谈判中,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与博弈,并进一步凸显了 WTO 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一)W

8、TO 金融服务自由化使发达国家获益,却给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在当今的金融服务领域,拥有先进的金融服务业和强大竞争优势的发达国家无疑具有先发优势,它们以高、精、尖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制度资源,成为金融服务全球化的主导力量。通过 WTO 倾力构造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发达国家的金融服务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优势加速向发展中国家扩张,获取更大的利润,而且能够以此加快其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在未来的国际分工体系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可以说,WTO 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成果使发达国家成为主要受益方。 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处于明显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在加入 WTO 之初,曾寄希望于 WTO 的“自由化”原则,能

9、使它们通过乌拉圭回合减让承诺的实施而获得可观的增长机会,并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然而,从近年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实绩并不令人鼓舞,甚至一些中小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状况正在不断恶化,已越来越深地陷入“边缘化”危机。这一尴尬现实的背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给其带来的风险发人深省。 毫无疑问,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使世界金融福利最大化的最优选择。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大规模进入,通过资本要素的全球流动、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降低金融服务价格,有利于形成更具竞争力和更有效率的金融体系,增进社会福利。但这种“金融服务贸易完全自由化”却从未真正在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

10、中出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成员对外国金融服务产品及服务提供者承诺给予无限制的完全市场准入,即使在美国这样充分开放模式的金融市场中也存在市场准入壁垒。这显然表明了各国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市场的谨慎和保护态度。 金融服务自由贸易不能完全实现的原因何在?现在多数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确实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有学者研究证明金融市场开放引起资本的自由流动增加,而资本流动是引起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信用体系和谨慎监管措施的缺乏、政府管理能力的低下,自由化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会加剧金融体系的低效。事实证明,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更

11、多表现出的是负面效应。 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会加剧发展中国家金融的脆弱性。 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内、外两方面:内在因素是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外在因素是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来自一国经济外部的冲击。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竞争力普遍不足、体系不完善、监督水平较低的背景下实施金融服务自由化,一方面金融机构获得了更多地准入自由与行动自由,准入自由使竞争加剧而导致利润降低,行动自由又给了它们应对竞争发展高风险业务的机会,导致金融业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开始的较短时期内,随着制度层面诸多保护的撤销,金融体系内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方面的失误会暴露在一个更动荡的市场环境

12、下,并被进一步放大,加剧金融局部失衡的传递效应,使整个金融体系脆弱增大到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外。因而,开放的环境中金融体系更容易受到冲击,脆弱性更加突出,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关研究结果显示,即使在宏观金融十分稳定的情况下,金融自由化也会单独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增加金融脆弱性。如此一来,金融服务自由化就无法产生它所号称的效率及竞争力的提高,反而会加剧金融的脆弱性。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引起的资本自由流动将构成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威胁。 金融市场开放的直接结果是资本的自由流动增加,而有关研究结果表明,资本流动是引起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资金流动的潜在危险是金融业

13、不同于其他服务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当发展中国家开放它们的金融服务和资本账户时,更多的储蓄资金会流向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原因在于外资机构在将储蓄与资本向西方国家而不是向东道国国内进行配置方面具有更多的专门技术,而且充分的研究东道国的投资机会将花费更高的成本。结果是,金融市场开放了,国内金融发展的机会反而失去了,国际资本配置更加不平衡。 同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较大程度上消除了国际投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投机套利的各种限制,为国际游资和投机资本的肆意投机套利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和环境。这种具有极大易变性的资本流动,必然严重冲击这些国家的股票证券市场,并引发证券市场的动荡,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14、而相对于具有极大破坏力的国际游资而言,发展中国家用于干预外汇市场,抵御国际游资冲击的金融监管、防御、保护体系根本无力阻挡。1992 年的英镑危机、1994 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机、1997 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 2008 年以来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都充分显示了国际游资对各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巨大影响和冲击力量。 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会弱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 国家金融主权是一国对内对外一切金融事务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独立确定金融政策、选择金融体制,独立操纵和控制本国金融发展的权利。一国的金融主权不仅是一国经济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更是对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 金融服务贸易自身具有

15、的鲜明特色,使其必然涉及到国家金融主权问题。与一般的服务贸易相比,金融服务贸易往往是与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则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贸易以外的其他因素,如国家的移民政策、资本流动政策、汇兑政策等。这事实上必然触及一国国内金融、投资的法律法规。如此一来,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化从一开始就必然对一国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产生影响。一旦触及国内法律和法规,也就涉及国家金融主权领域。WTO 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手段,正是通过谈判谋求各缔约方政府修改国内法律、法规,从而减少对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其本质就是要求一国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一部分经济和金融主权和相应决策权,遵守各国

16、共同制定或承认的规则和法律文件。这使得多边贸易规则更多地触及成员方的国内政策,变得具有侵略性了。 事实上,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们不仅被要求承担了更高和更广泛的义务(这实际上已经大大超过了它们最初参加谈判的设想和承受能力),而且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带给它们的巨大风险正逐渐显现。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发展中国家对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的谨慎和对 ESM 议题的坚持。发达国家却仍欲借助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占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它们担心有保护作用的 ESM 机制会成为其前进途中的障碍而竭力否认 ESM 机制的必要性,也由此加剧了谈判中两大集团的对峙。 (二)发达国家主导 WTO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被侵蚀和践踏 1 WTO 金融规则的制定不对等。 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金融业和强大的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具有的是先天弱势和后天不足。经济实力上的悬殊与不对等,导致各国不可能具有平等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能力。结果,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凭借着经济实力主导了 WTO 机制。综观多哈谈判,谈判议题几乎完全由发达国家提出,而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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