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238008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高架、机场、海港、铁路、水上、轨道、宝江、化工区、保税区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第四条(事故责任

2、种类和认定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予以确认。第五条(全部责任、无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前款第

3、(二)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

4、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第七条(多方当事人混合型事故责任认定)在具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及无过错行为等多种情形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六、八条予以综合认定。第八条(其他影响事故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报废车、无牌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第九条(教练车事故的特别规定)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无法查证事

5、故事实的责任认定)对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主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第十一条(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本规定所指的严重过错行为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特别规则见附件。第十二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市局交警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

6、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10、明知

7、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 17 项类同的行为; 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进入高速

8、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四)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行车途中跳车,或将身体伸出车外诱发事故的;2、行车途中干扰驾驶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的。二、常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路口

9、事故: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信号灯切换时,后被放行的车辆与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后被放行的车辆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3、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或进入路口直行的机动车与同向进入路口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转弯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直行车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4、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该类事故发生在路段上,右转弯机动车一方可以负事故主要责任

10、);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的,轻便摩托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右转弯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5、机动车沿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6、无信号灯控制 T 型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同向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路口有信号灯为绿灯时,可以调整为右转弯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左转弯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二)路段事故: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1)车行道宽度在 14 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 3.5 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

11、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2)车行道宽度超过 10 米,不足 14 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 7 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3)车行道宽度在 10 米以下 6 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 1.5 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 2.2 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4)车行道宽度不足 6 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 1 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 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

12、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 30 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公

13、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其他事故:1、无交通信号的居(村)民小区、村民聚集区、步行街、集市等行人活动为主的区域内,车辆行驶中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发生事故的,教练车一方的事故责任一般由其教练员承担;3、轻便摩托车载人、二轮摩托车超额载人或乘坐人不按规定乘坐、不戴头盔,以及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发生事故,造成乘坐人伤亡的,受伤乘坐人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4、乘坐人开关车门诱发事故的,乘坐人可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5、驾驶员操作不当诱发客伤事故,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为避险或乘坐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6、车与车、车与人未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诱发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7、机动车驾驶人未知发生事故,或无法查证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定性为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事故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定责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的,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8、道路施工作业、设摊、车辆停车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诱发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