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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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 民事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字号】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12 号【审理法官】 林广海,黄伟明,邱永清【文书性质】 判决书【审结日期】 2004.12.13【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 终审【代理律师/律所】 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 景于淮、叶秀盈,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民事权责情节】 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侵权,

2、赔偿损失【诉讼关键词】 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前证据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核心术语:核心术语: 不正当竞争,特有装潢,消费者混淆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1.当事人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案例要旨:案例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因此,在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权案件中,除了权利人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外,使用该装潢的行为还应造成与他人

3、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如果讼争的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知名商品的程度,则应认定构成侵权,否则,将不构成侵权。因此,当事人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行为。【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90836 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上诉案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1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敬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

4、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身份证号:11010863100930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于淮、叶秀盈,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 年 1 月 20 日,广州

5、羊城滋补品厂经核准注册了第 626155 号“王老吉”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 32 类,注册有效期自 1993 年 1 月 20 日至 2003 年 1 月 19 日止。1993 年9 月 1 日,该商标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1997 年 8 月 28 日,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并由国家商标局予以公告。2002 年 11 月 7 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期自 2003 年年 1 月月 20 日至日至 20

6、13 年年 1 月月 19 日日。 1997 年 2 月 13 日,变更后的商标权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自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自 19 9 7 年取得了独家使用年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王老吉”商标生产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合同有效期直至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合同有效期直至 2011 年年 12 月月 31 日止。日止。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该权利后许可东莞鸿道公司予以生产;东莞鸿道公司于 1996年 5 月 1 日开始委托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制

7、造红色“王老吉”凉茶饮料空罐。 2000 年 5月 2 日,再次变更后的商标权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将注册为“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包括全资或独资)的企业独占使用,并授权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广东省范围内对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可采取法律手段给予制止。东莞鸿道公司于 1995 年 9 月 19 日成立,1998 年 8 月 31 日注销。原告加多宝公司 1998 年 9 月 17 日成立,系(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包括果蔬饮料、茶饮料在内的各种饮料食品。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8、陈鸿道曾先后两次为其产品使用的外观标志申请外观设计陈鸿道曾先后两次为其产品使用的外观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前一专利为 1995 年 12 月 28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饮料盒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953185346,1997 年 1 月 4 日被授予专利权。后一专利为 1996 年6 月 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罐贴” 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63055194,1997 年 6 月 14 日被授予专利权,前后两个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陈鸿道,1998 年 12 月 18 日,由于专利权人陈鸿道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前一专利第 4 年度年费,该专利权即“饮料盒标贴

9、”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95318534 .6)被予以终止。后一专利附加请求了色彩保护并获得批准,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1998 年 10 月 18 日,陈鸿道将该专利许可给本案原告加多宝公司独占实施。“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这种产品的装潢采用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黄色装饰文字“王老吉”楷书大字,“王老吉”两边各有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分别是“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于清朝道光年,已逾百余年历史”和“王老吉依据祖传秘方,采用上等草本材料配制,老少咸宜,诸君惠顾,请认商标”,罐体上部有条深褐色的装饰线,该装饰线上由英文“herbal tea”和“王老吉”楷书小字相间围绕,罐体下

10、部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后视图与主视图基本相同;左视图是中文和英文的配料表及防伪条形码;右视图为“王老吉”商标等属于按照国家标准必须标注的内容(见附图一)。几年来,由于原告加多宝公司和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推广和大量的广告投入,使“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这种产品畅销全国各大市场和地区,尤其在广东及浙江享有盛誉,受到消费者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另查,“王老吉”商标于 1992 年和 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 年和 1998 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 年 4 月 10 日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

11、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称号、“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称号。被告华力公司 1998 年上半年开始研制开发“二十四味”凉茶饮料产品,于 1998 年 8 月 1 日颁布实施凉茶系列饮料产品标准,并于当月开始生产“二十四味”凉茶饮料产品。1998 年 8 月 31 日被告华力公司收样送交佛山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卫生检测,1998 年 9 月 14 日出具了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1998 年 11 月 13 日被告华力公司使用的“二十四味”凉茶的包装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局于 1999 年 8 月 7 日授予其专利

12、权,并于 1999 年 10 月 6 日予以公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罐装“王老吉”凉茶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诉权是随民事法律关系确立而产生的一种司法保护权,民事法律关系确立,其主体即取得了诉权,诉权的行使,要求该主体必须与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加多宝公司是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和实际生产者,故原告加多宝公司作为争议装潢使用权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而被告华力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二十四味”凉茶的经营者,

13、与原告属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具有竞争关系,故原告加多宝公司有权对涉嫌侵犯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诉权,原告主体适格。 二、罐装罐装“王老吉王老吉”凉茶饮料是否为知名商品,原告凉茶饮料是否为知名商品,原告加多宝加多宝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知名商品应当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认定知名商品时不能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王老吉”凉茶历史悠久,多年来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在广东及东南亚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并且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凭其可靠的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

14、的青睐,并且“王老吉”商标于 1992 年和 1998 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 年和 1998 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 年 4 月 10 日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称号、“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称号。对此,被告华力公司也无异议。因此,“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确认为知名商品,那么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作为“王老吉”凉茶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具有不可分离性,并且东莞鸿道公

15、司从 1996 年已开始使用该装潢,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因此其亦应是知名商品。“王老吉”罐装凉茶的装潢是否为该商品所持有,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非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可见,认定特有性主要看是否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和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上述两性是相互关联的,并且不需要任何部门认定和授予。本案中原告加多宝公司在其产品“王老吉”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寓意明确,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

16、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特有包装装潢, 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仿冒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予以禁止。三、被告华力公司的“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将被控侵权产品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与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的包装图案基本相同,标识的底色相同,文字的颜色相同,文字的排列位置均为近似,虽两者之间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等略有不同,并不影响两者装潢近似的认定,从整体观察,被告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与原告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风格相同。上述这些相同要素足以造成将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与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相混淆,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的可能。至于被告提出本案诉争的包装装潢的标识是否进入自由公有领域的问题,本案是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而非专利侵权,即使该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该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且早于被告使用就应受到保护,因此被告认为诉争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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