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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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以出以出资为资为目的的目的的评评估指南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评估技术,对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三条 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包括:(一)工商登记受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对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的资产评估;工商登记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企业所

2、涉及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二)在验资或者申请工商登记时,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重新进行的资产评估;(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 13 -守本指南。第五条 本指南所称非货币资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内涵一致。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六条 出具以出资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

3、出资予以适当关注,但是不应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注册资产评估师获知出资资产及出资人身份虚假时,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执行该项评估业务。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作为出资资产的权属状况,并对权属状况予以披露,必要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

4、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 14 -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独立开展评估业务,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当评估程序或者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

5、在评估基准日以出资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恰当使用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评评估要求估要求第十四条 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通常包括实- 15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对象通常由多项资产或者多项资产与负债组成。评估对象作为出资资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规范。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限

6、制以及不得出资的情形,通常包括:(一)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资产等作价出资;(二)出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转让;(三)实物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当以所有权出资;(四)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必须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为重组改制企业部分资产与负债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资产的权利人与出资人是否一致;(二)出资人的经济行为是否需经批准,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三)设定他项权利的资产是否与其相对应的负债分离;(四)在建工程、存货、往来款项、银行借款等相关的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转移条款;(五)企业重

7、组改制方案及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16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单独的实物资产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单独出资的实物资产与企业价值评估中作为要素资产的实物资产的价值内涵是否一致,遵循相关税法规定,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值并说明是否包含相关税费等。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依照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相关评估准则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

8、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可使用期限对其价值的影响,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用地的法定可使用期限评估其价值,其他无形资产应当结合其法定保护期限及受益期限评估其价值。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可实现的生产规模、市场份额、技术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得采用脱离实际的或者缺乏可实现性的预测。第二十二条 评估对象为移地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的机器设备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17 -第二十三条 评估对象为资产

9、与负债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依据同口径的审计后财务数据,结合各类资产的特点,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程序对各项负债进行确认,以净资产方式列示其价值。如果选用收益法评估,应当关注净资产的价值内涵及构成,分析评估结果中是否包含单独的商誉及特许经营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资的资产价值,并分别予以扣除。第二十四条 评估对象为股权资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同时应当关注股权公司是否存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章程约定或者规定不得转让、应当报批而未获批准、已被设立质权或者依法冻结等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及使用的影响;评估业务涉及上市

10、公司股权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结果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结果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部分资产另外委托其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并履行了相关备案程序,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引用其评估结果时,应当关注相关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结果以及专业报告中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当评估对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应当在评估结果中合理考虑这部分负债。- 18 -第

11、四章第四章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二)价值类型的定义;(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七)在使用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时所作出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八)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分析及确定过程;(九)评估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 19 -(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来源说明;(十一)与评估对象相关的重组方案及法律意见书;(十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基准日后的有关事项,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 2010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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