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免除 养老险可跨地区转移接续34项银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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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4 项银行收费今起免除项银行收费今起免除 养老险可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险可跨地区转移接续2011 年 07 月 01 日 00:23 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67) 字号:T|T 中新网 7 月 1 日电 (财经频道 种卿) 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 行。包括正式下调汽油等 33 个商品进口关税、养老保险实现跨地区转移接续、首都机场高速降低收费标 准以及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将给社会发展、百姓的生产 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中新网财经频道为您梳理这些法规规定,望对网友有所助益。34 项银行收费今起取消 来源:深圳电视台

2、所属栏目:正午 30 分 全国铁路全国铁路 7 7 月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月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 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信息显示,7 月 1 日,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自 6 月 30 日起,全路进 入调整图实施的过渡期,至 7 月 3 日过渡期结束。 过渡期间,铁路部门将密切注视调图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秩序平 稳有序。此次调图涉及既有的运行图调整、京沪高铁开通和暑期加开旅客列车开行,3 张图相互交错、相 互影响,新旧图交替难度非常大。对此,铁道部切实加强了对调图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指导和组织调 图实施工作。 此外,为确保运输畅通和安全,铁道部决定,自 6 月 29

3、日起至 7 月 3 日除集中修外停止一切施工。 目前,各项调图准备工作已全面部署和落实到位。 首都机场高速降低收费标准首都机场高速降低收费标准 进京方向停止收费进京方向停止收费 近期,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通知:于 6 月 20 日至明年 5 月 31 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 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 合理收费。 首都机场高速迅速做出反应,可谓是公路清费“第一单”。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将 再次调整,7 月 1 日起,小汽车在天竺收费站出京方向收费由 10 元调整为 5 元,各类车通行费相应调整。 同时,机场高速

4、进京方向停止收费,同时撤销三匝收费站。但从机场二高速去往 3 号航站楼的收费保持 不变。 根据最新调价标准,出城去往机场 T1、T2 航站楼单方向每次收费 5 元,进城方向免费通行。去往 T3 航站楼收费标准不变。交管部门预计,调价后会对周边路网带来一定影响,可能发生的拥堵制定了应急 保障措施。7 月 1 日起,随着调价开始实施,首都机场高速路交警,按照进出京双向分别启动等级疏导上 勤方案。增加路面疏导警力,在进出京远端设分流岗,事故拖车将定点备勤。 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6 月 27 日,国资委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1 年 7

5、 月 1 日起施行。 同时,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了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 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 外企业产

6、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 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 司等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 3434 项服务收费将免除项服务收费将免除 3 月 14 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 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 7 月 1 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 11 类 34 项服务收费。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的收费项目众多。2003 年 10 月 1 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

7、 300 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 3000 种,8 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竟增长了 10 倍。有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银行费用收了,服务 没有跟上,才导致了储户的不满。” 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缴费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缴费 6 月 29 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审议 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

8、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广受关注的工伤保险,该规定做了如下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 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20 倍。 此外,规定还指出,失业保险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 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缴费时间累

9、计计算。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将实行将实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3 月 14 日商务部第 4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 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 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10、 值得注意的是,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 A 级和 B 级两个资格 等级。申请 A 级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需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 B 级资格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取得 A 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货物品种相对较多、不能由同一 企业生产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下调汽油等下调汽油等 3333 个商品进口关税个商品进口关税 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对汽油等 33 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

11、 进口。有券商测算,此举将直接减少航空煤油进口成本 400 元450 元/吨,对应的国内航油出厂价下降 5%至 5.6%。 目前,航空煤油成本已经占到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 40%以上,2010 年中国国航约 235 亿元。虽然国 际航线航班可以在国外采购航空煤油或在部分国内机场采购保税航空煤油,但国内航线只能采购由发改 委定价的航空煤油,因此国内航线占比高的航空公司能够更多享受此次零关税政策带来的收益。 据了解,南方航空国内航线用油比例约 90%、东方航空约 70%、中国国航约 60%、海南航空约 80%。 由此可见,南方航空在燃油成本绝对值较高、国内航线耗油比例最高的情况下,将更多受益于此次零

12、关 税政策。 大陆将对港澳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大陆将对港澳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海关总署 6 月 12 日发布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 10 项香港 原产商品和 1 项澳门原产商品,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零关税。 据财政部透露,该安排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而指定的,上述两项安排分别于 2003 年 6 月和 10 月 签署,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

13、贸易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该办法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 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最新出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1 月 1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 年 7 月 16 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 年 12 月 8 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 年 9 月 18 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 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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