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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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比对比20042004 年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112011 年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乐乐注解乐乐注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 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 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2、加工伤保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 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3、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扩大了受理 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 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 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 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 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 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 单位内公示。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 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

4、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 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 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 到及时救治。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 工

5、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 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 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 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 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 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 成。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第七条

6、工伤保险基金由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 成。第八条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 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 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第八条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 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 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

7、办机构根据用 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 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 费费率。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 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 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 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 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 率。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 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社

8、会保险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 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 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 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

9、行全市 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 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 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 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 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增加了统筹 层次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 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 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

10、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 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 他用途。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 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 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 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

11、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 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 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 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 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 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 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 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

12、工作受到事故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上下班途中 作出了具体 规定“非本 人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履

13、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

14、形的,按照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 保险待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

15、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 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 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由“犯罪” 改为“故意 犯罪”,增 加“吸毒”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 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16、。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 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 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 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 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 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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