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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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津 大 学 文 件天大校研20124 号 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 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 校研20106 号)进行了修订,经 2012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 3 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2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第

2、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 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 大校研20106 号)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 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 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 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 含 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 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 个部分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不

3、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 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 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硕硕士研究生士研究生奖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 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 别的奖助学金体系。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 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申 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 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六条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

4、评定 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推荐免试硕试硕士研究生享士研究生享 受受 A 类奖类奖助学金待遇。助学金待遇。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 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 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3审批备案。对于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保返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 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 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具体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置如 表 1 所示。 表 1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第一年奖学金(单位:元

5、/年)奖助学金类别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助学金(单位:元/年) 校拨导师配套比例A 类(推免生)210001500036002400B 类18600150003600070%C 类15000150000030%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奖学金(单位:元/年)奖助学金类别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助学金(单位:元/年) 校拨导师配套比例A 类222001500036003600B 类198001500036001200C 类186001500036000无比例限制4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根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 金类别配套标准,提

6、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学校对所有在 籍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 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发放(在导师有配套经费的情况下)。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在超基数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需根据具体 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硕士生导师的招 生基数为 4 名(至少含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此基数内招 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 5 名硕士生开始,每多 招收 1 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 具体标准如表 2 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 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

7、 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表 2 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 招生 名额学术型 名额全日制专业学 位名额配套经费比例(单位:元/年)1-3 名03104 名401500030%=4500 051500050%=7500 141500050%=7500 231500050%=7500 321500050%=7500 4115000100%=150005 名5015000120%=18000 硕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 5 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 名硕士生培养费的 100%。5第三章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奖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助

8、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 对于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 别的奖助学金体系。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 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 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在 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类 别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对 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至四学年,采取申请制,学院根据博士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 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 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

9、定,评定结果须 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助学金按表 1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 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助学金参照表 3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 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类别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 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由各学院进行评 定。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 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 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学制, 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五年、直博生超出五年,全部相关费用由导师 和学生协商解

10、决。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 3 所示。6表 3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奖助学金(单位:元/年)奖助学金类别助学金奖学金总额备注A 类280003000123600064000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 1500 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 1500 元/月B 类280002500123000058000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 1500 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 1000 元/月C 类280002000122400052000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 1500 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 500 元/月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 1000 元/

11、月,导师出 500 元/月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享受奖学金1500690009000(硕士阶段:38 月)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 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学校对所有纳入奖 助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 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支付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在籍研究生人数,需 向学校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 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7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执行标准如表 4 所示,具体

12、管理办法 参照附件 1 执行。 表 4 博士生导师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标准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配套金额(单位:元/人年)基础招生名额(1 名)0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 1 名)2800(博士生培养费的 10%)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 2 名)14000(博士生培养费的 50%)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 3 名)22400(博士生培养费的 80%)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 招生总数的 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 数为零。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 4 名(不含 4 名),其超基数配套 培养费为每年每名博士生培养费的 100%。第四章第四章 研究生研究生优优秀

13、人才培育基金秀人才培育基金第十三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具体设置和 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第五章第五章 基基础础学科学科资资助基金助基金第十四条 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 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天津大学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 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研究生研究生奖奖助学金助学金评评定的管理定的管理规规定定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8品德良好,

14、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 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的确定采取申请制。导师在每 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及 类别设定的申请。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 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为体现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助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 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助 学金类别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级(第学年

15、)研究生奖助学金 申请表附件 3,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 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 一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的申请,学院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 综合办奖学金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各个学院公示。为规范研究 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导师、研究生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在确定奖 助学金类别后,导师和学生须签订天津大学天津大学 级级(第(第学年)研究生学年)研究生奖奖助学金助学金资资助承助承诺书诺书 附件 4, ,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类别奖助 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 (三)导师还可根据研究

16、生学习及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对已确 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按月份进行动态调整,须填写天津大学 研究生奖助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 5,报经学院同意,于每月 15 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 变动。 (四)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助学 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 2 执行,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 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 6。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 况对其奖助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9(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 (六)学籍异动者;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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