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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能力,保护公司投顾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质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总 公司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第三条公司依法按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 格。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域隆物业分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双拥街第三章 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 养管理、消防管理、物业清洁保洁、房屋、柜台租赁
2、管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金第七条 公司资产注册金300万元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是,总公司资产 第九条 公司有总公司出资设立:第十条 公司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司盈利(二):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全体职工选出职工代表 组成。(一)职代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职代会每季度定期 召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法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该职责时,可由公司代法定代理人委托公司一名董事 主持。(二)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职代会应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三)职
3、代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协助调 解:3.对公司年度财务情况、利润分配、亏损情况等进行了解 :4.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会通过,并经玉树州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后生效。第六章 董事会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企业董事长期初选举要有能帮助职工解 决实际困难,有组织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 ,并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人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上任。董事成员为5- 8人,董事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4、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年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毁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至2人,副董事长工作协助董事长工作,副董事 长由董事长推存并由企业过半数职工选举产生上任更换。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
5、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 议。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现会议的董事人须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 作最后决定。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
6、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有特殊情况不能 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 书要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和 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 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公司职工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第七章 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存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成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经理执行损
7、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职工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 议须经过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人管理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 会议第二十六条 经理在行
8、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 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七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 的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及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任命产生和 更换。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职工大会和召集职工、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第三十条 公司税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
9、议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属明细表:(一)资产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表;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议账册外,不另外会议账册,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职工大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 供职工查阅;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议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到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议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记账本 位币。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职工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四)公司被宣告破
10、产;(五)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 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职 工会确定人数,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 解散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 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公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三十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各清 算组织中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时,要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先例下列职权;(一)清算公
11、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二)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所欠税款;(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后 ,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职工的 工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 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职工。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 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12、载定宣判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布公司终止。第四十三条 清算终止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
13、司的职工或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第四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 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定 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 活动。第四十七条 依法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设立登记至2032年4月6日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职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修改本章程,由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并职代会通过有 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域隆物业分公司二零一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