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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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7110 号)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部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 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743 号),建立健全我

2、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现 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 2007)8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设 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500 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 比例负担。我省承担的资金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县属中等 职业学校资金分担办法是: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等四市按省、市 5:5 分担,其余市按省、市 8:2 分担,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负

3、担。市级财政按分担办法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合理分担所辖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财政困难县倾斜; 市、县财政分担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属民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27 个扩权试点县(市)按照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别对待,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什邡市、绵竹市按省、扩权试点县(市) 5:5 分担,其余扩权试点县(市)按省、县(市)8:2 分担。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及相关因 素分解下达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三、我省中等职业

4、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及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及时下达并拨 付。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部门 预算单列支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 5%的比例从事业 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 7 月底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 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市(州)教育局备案。四、有两个以上学校名称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最初的办学性质是技 工学校的,其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部 门负责。五、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

5、庭学生、革命 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六、个别位置偏僻、远离银行金融机构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暂不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 储蓄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支付方式,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八、全省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 为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九、市(州)教育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民办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实施全日制中 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并建立规范的学校年审制度和退出

6、机制。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 招生就业、资助工作等方面,要加强民办中职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十、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 200785 号)精神另文下达。十一、原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6221 号)同时废 止。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84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二 00 七年八月八日财政部财政部 教育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

7、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教20078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 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OO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8、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 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 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 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 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 和生活费用。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

9、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 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500 元。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 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 2)随同 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 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 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后,于每年 5 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 8 月 底之前,

10、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 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 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 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 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 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 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

11、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 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 12 月底前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 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 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12、。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 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 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 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 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 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

13、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 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 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 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 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 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 学籍注册。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

14、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 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 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 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 作另行通知。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 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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