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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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第 一 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91.12.10(91)台 財證(一)第 0910006105 號函規定辦理。 第 二 條: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本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交換契約、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二、本程序所稱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行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 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等。 三、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2、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交易種類僅限於外幣之遠期外匯及選擇權商品。 第 四 條:避險策略 透過前條所述商品所從事之外匯操作,僅為規避營運與資金調度之匯兌風險,不 得從事任何投機性交易,且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 符。 第 五 條:權責劃分 財務部門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執行及對持有部位之定期評估與 報告,並由董事會指定非財務部門成員之高階人員負責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 控制。 第 六 條:績效評估要領一、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 礎。 二、為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三、財

3、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 參考與指示。 第 七 條:契約總額 外幣之遠期外匯交易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三個月實際進出口之外幣需求總額, 如需超過實際需求額度應先經總經理核准。 外幣選擇權之交易以市價評估時,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之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 過美金壹佰萬元。 第 八 條: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避險性交易之目的乃在規避風險,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第 九 條: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 財務部門應於評估後,選擇條件較佳之金融機構呈請財務單位主管、總經理及董 事長核准後,與其簽訂額度合約,並於該額度內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2第 十 條:作業程序 本公司

4、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忘錄,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忘簿備查。 第十一條:公告申報 衍生性商品交易完成並經交易確認人員確認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按月將本 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商品之操作風險,故應依下列原則 進行:(一)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二)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

5、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不考慮期貨市場。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 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 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管理 (一)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 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

6、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六、法律風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才 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內部稽核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財 務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 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會備查。第十四條:定期評估方式 一、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7、, 並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3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 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人員。 第十五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訂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出席並表示意見。二、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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