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和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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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对和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拐卖人口已经成为仅次于走私军火、贩卖毒品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妇女、儿童是世界各国重点保护的对象,他们一旦被拐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身心健康受到摧残,家庭将忍受骨肉分离的痛苦,由于年龄、自救知识的缺乏、语言不通、身上没带现金等,往往很难逃跑,处于极度无助的状态,因此,国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媒体在报道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中要遵守“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报道原则,不得随意披露被拐卖人员的隐私,要有人文关怀的精神。 一、“打拐”新闻报道1、打拐新闻产生的背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被拐卖的妇女儿

2、童数量惊人,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关注的问题。关于打拐新闻的报道也越来越多地见诸于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个媒体,而这些新闻由于过程曲折、引人入胜,或由于记者笔下刻意渲染,呈现在受众面前时,往往成为各种新闻媒介上最受读者关注的内容之一。2、什么是拐卖人口?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或使用暴力,或通过其他形式的强硬手段,如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利用脆弱境况、或通过给予或接受酬金或好处,以得到有权控制另一个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容留人员。拐卖人口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3、拐卖人口的特点:在拐卖人口活动中,往往是团伙犯罪,分工合作

3、,进行一条龙式操作,手段隐蔽、狡猾、凶残,通常是利诱与威逼相结合,且屡禁不止,时有反复;抓捕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作伪证,串供、翻供,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困难。 二、“打拐”新闻报道类型1、报道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为公安机关进行宣传;2、普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知识;3、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学术探讨,包括现状、原因、特点、法律难点等分析;4、针对“打拐” 的各国联合活动及会议进行及时报道;5、用类似讲故事的方法,讲述个别妇女儿童的命运;6、媒体利用自身影响力,配合公安机关找寻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家人,积极寻找破案线索;7、媒体的舆论监督节目,揭露收买被拐卖婴儿事件黑幕等;8、追踪报道被拐卖妇女儿

4、童的回归生活;9、培养广大妇女儿童的反拐卖意识,普及反拐卖的知识;10、关注被解救妇女的新生活。 三、“打拐”新闻报道的特点1、注重可读性。打拐新闻因其题材的特殊性、事件的曲折性,天然具有吸引读者眼球的力量。而各大媒体记者在标题和行文上,用煽情性语言、带有悬念的形式、讲故事的方式来引起读者更大的兴趣。2、突出人情味。人情味是“打拐新闻” 的另一显著特征。好的“打拐” 新闻或者令读者泪流满面,或者令读者拍案而起,为人贩子的卑劣行径所激怒。3、报道形式的多样性。跟踪连续报道、专题报道、新闻故事、调查性新闻等形式都是打拐新闻经常的形式,有的甚至还采用古代章回体小说的形式来写。 四、“打拐”报道存在的

5、问题1、对案件侦破的报道比重过大,被报道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配角。报道没有真正贯彻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原则。2、有的记者凭自己的感觉写报道,对失去家人的亲属和被拐卖者的心理分析不到位。应该更多地倾听妇女和儿童的真实心声。3、缺乏人文关怀精神,不注意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人的隐私和肖像。4、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的情节,造成对被拐卖者的“再度侵害”。5、煽情报道。现在的打拐新闻越来越多地运用煽情主义的手法,通过渲染的手法、描写犯罪细节,来达到吸引受众的目的。6、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对于被拐卖人口,我们不加区别地一律称之为“受害者”,这个词本身就给人以他们缺乏自主性、被动的印象,而这

6、些又会加深人们对他们的偏见。大众传媒仍时常“继续显示负面和有辱人格的妇女形象”,而“没有以均衡的方式描绘妇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不同的生活状态和对社会的贡献”。7、报道不当。一些记者在报道打拐新闻时,极尽渲染之能事,详述人贩子的作案方法、过程,同时详细报道警察破案的过程,这样一方面,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其中的“技巧”作案,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会根据警察的侦破方法,进行反侦查。报道不当很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8、报道范围狭窄,存在严重的模式化现象。很多报道中描写受害人都是模式化的语言,没有任何个性可言;同时,程式化地将打拐卖妇女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个人资料全部披露无遗;

7、或者让被拐卖者现身说法,讲述自己悲惨的被拐卖经历,以此来教育别人。9、缺乏从人权的角度报道。所谓人权,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10、没真正关注和解决实际问题。没能真正了解被拐卖者的心路历程;没能真正解决好被解救妇女生存能力弱、安置问题;没有解决好对回归社会的妇女的边缘化的问题。 五、“打拐”新闻报道应遵循的伦理原则1、贯彻“以受害人为中心”报道原则(1)坚持正义精神,秉持良知,恪守公道,发挥舆论监督职能;(2)谴责

8、拐卖行为,引导民众,启发社会,营造全民反拐、打拐氛围;(3)关爱受害群体,尊重受害人隐私,维护受害人权利,减少回归社会阻力,提高受害人生活质量;(5)坚持从“政策、预防、起诉、保护、回归”等全方位的报道,形式客观,手法平衡,避免歧视受害群体;(6)做好深度报道,探索拐卖成因,配合政府,构建防拐、反拐、打拐的有效长效机制。2、审慎地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暗访和曝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受教育的程度偏低,权利意识薄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一旦记者通过隐性采访的手段将其没拐卖的遭遇披露出来,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再度伤害”,尤其是当其回归社会之后,不当的隐

9、性采访和曝光会使当事人遭到周围人的讥笑和歧视,不利于其融入社会的大家庭中。3、尊重当事人拒绝采访的权利新闻媒体与被采访对象的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记者有采访的职业权利,被采访对象有拒绝采访的个人权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那么,记者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采访,更不得偷拍偷录。4、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1)个人信息: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2)私人领域: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感部位;(3)个人私事: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4)私人活动:

10、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两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5、防止新闻歧视新闻传媒在报道中要加强自律,力求谨慎从事,掌握语言的分寸,少使用一些歧视性的语句,多体现一些人文关怀的精神,真正恪守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重塑新闻传媒良好的社会形象。6、避免“煽情新闻”煽情新闻被

11、认为更能吸引读者。但赤裸裸地描述关于受害人被拐后的生活、大幅照片和镜头反映受害人被营救后亲人相见的场面,不但对受众造成侵权和伤害,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更对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的伤害。7、防止“再度伤害”一是在新闻中不使用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能够辨认其本人的资料,避免使受害人名誉的受损,避免新闻报道影响其日常生活。采写新闻时,不诱导受害人再次回忆以前的遭遇,不对其遭遇进行赤裸裸地描写,更不可渲染恐怖气氛,避免对被害者的又一次伤害。”8、为消息来源保密这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准则。保护消息来源,能够帮助媒体揭露事实真相,提供有价值的新闻,满足公众知情权。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

12、下,记者应该为消息来源保密。9、新闻图片的伦理规范一张精彩的新闻照片往往包含了文字所无法替代的信息。照片以其特有的直观性,能给受众以现场感,形成视觉冲击力,真可谓“一图胜千言”。当传播信息与人道主义两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看起来都具合理性时,摄影记者需要诉诸于更普遍意义上的伦理原则:即履行作为一个人的责任。10、切实维护被拐卖妇女儿童利益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1)建立防拐意识,掌握防拐知识,提高防拐能力,受拐后如何寻找投诉机构和途径,做一

13、些力所能及的工作。(2)在积累大量法援案件的基础上,为打击、解救、安置受拐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具体措施上,向国家和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在严厉打击妇女儿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使解救、安置被拐卖妇女儿童体现出更为人道,更为人性化的特点。(3)直接为受拐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法律服务。(4)协助提高受拐妇女儿童各方面的能力,帮助妇女儿童增进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鼓励她们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断获得自身的成长;(5)在获得救助后,再回报、救助他人。 六、媒体报道的伦理精神(一)求是精神与报道真相所谓“求是精神”,就是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在新闻工作中应当秉承求真务实的伦理原则,客观真实地报

14、道所发生的事件。尊重事实,无疑是新闻工作者的第一伦理责任,也是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必须具有的第一伦理精神。(二)正义精神与主持公道秉承正义与公道,是新闻报道求真务实、客观全面这一原则之后的第二大原则。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在新闻传播中通过与民众的结合,发挥监督强者、揭露黑暗、弘扬正义的社会功能。CCTV 揭露黑幕。(三)勇敢精神与社会批评新闻应秉承求实、正义、仁爱的原则与精神,所以社会也赋予了媒体组织及媒体人士应具有“勇敢”的精神,对社会丑恶或不公正现象展开批评与批判,从而促进社会生态的秩序化与文明化,应该允可“作为理智的力量”的公民“在权利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批评”。(四)仁爱精神与恻隐之心在及

15、时、客观地报道与仁慈、恻隐的人类道德之间,在报道者与被报道者之间,在报道者与广大接受媒体信息的受众之间,蕴涵了复杂的伦理关系与深刻的道德冲突。记者的内心准则应该是能成为普遍规律的意志准则良心在起作用,记者靠社会良知承担道德责任。如何安置被解救人员1、如何预防拐卖;2、民事权利的切实保障;3、被拐卖妇女谋生能力,以及恢复被中断的学习的手段;4、探讨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以及精神赔偿问题;5、拐卖儿童寻找家庭;6、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如何开始新的生活;7、审理打拐案件中,审判人员是否建立起了牢固的社会性别意识,人权意识,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8、探索和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反拐宣传预防体系;9、如

16、何构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康复服务模式和社会支持体系;10、各级政府妇联协调工作以及在反拐行动中能进一步发挥的作用;(五) 自由精神与无伤原则自由与独立的社会空间是媒体生存基本条件;而自由与独立,也是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精神。自由未必导致“无法无天”,因为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权益为前提的。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并不能以“自由”名义侵犯被报道对象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六) 诚信精神与杜绝欺骗诚实居于一切道德规则之首。诚实就是讲真话,是传达真相的行为。西方曾有谚语说道:“谎言可以为你的目的服务一次,但只是一次。”信用是一种重要的伦理规范,若媒体在这方面做得好,会为自己赢得宝贵的无形财富,博得受众的尊敬。(七)尚雅精神与庄重报道媒体在社会中具有强大的示范作用,它所报道的内容和报道方式往往会在受众中间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待问题严谨庄重的媒体,往往会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敬。而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为吸引受众的眼球,不惜以被拐卖者的痛苦经历制作煽情性新闻,这是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中国传媒大学 电视与新闻学院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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