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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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评定关于评定 20142014 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各班级: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教财2014105 号), 按照学校通知要求,现将我院 2014 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布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

2、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为 5 人,奖励经费 为:4 万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秋季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专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及五年制高职 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秋季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 1500 元。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 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

3、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经费分秋、春两季发放。 二、评审程序二、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 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和秋季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表; 2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3学院内公示; 4校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5全校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校长办公会研究确认。 三、评定要求三、评定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应遵循公开、透明、公 平、公正的原则,请各班级按照学校、学院通知的具体时间节点,认真组织评 选,不得任意增减名额(各类申请表及各班名额见后续通知),并由学院按照 学校要求统一安排

4、将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2于 10 月 9 日前务必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电子 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各班辅导员并转学院董老师(艺术楼 C122); 3于 10 月 17 日前务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和书面材料,需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报送各班辅导 员并转学院董老师(艺术楼 C122); 4于 11 月 12 日前务必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电子和书面材料,需班 主任、辅导员签字)、国家助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需报送电子文档)报 送各班辅导员并转学院董老师(艺术楼 C122);5各班级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认

5、真填报有关材料, 经学校审核公示,如发现不按规定程序评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班级或个 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申请条件四、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 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4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 2013-2014 学年中连续两个学期全部获得校一等 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在 2013-2014 学年中连续两个学期全部获得校 二等以上优秀奖学金,若有特殊情况(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有一次三等 优秀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各学院可按照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 品德、学习成绩、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推荐。 (四)在校大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学年内课程 有两门及以上补考科目者。学前教育与音乐学院学工办 2014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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