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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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对简易程序案件监督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第二章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对于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一)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 比较复杂

2、的共同犯罪案件;(二) 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出纠正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三章 简易程序的提起监督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均可提起适用简易程序。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仔细审查,严格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讨论决定后,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不同意适用的,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复核。第七条

3、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得我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我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庭前监督第九条 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公诉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庭审权利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案件的犯罪性质和情节、量刑幅度、权利救济途径等权益保障内容。第十条 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中表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制作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附页,一并移送法院,送达被告人。第五章 人民

4、检察院庭审监督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员可不出席法庭,但以下几种案件应派员出庭:(一) 有两个以上被告人的;(二) 被告人供述有不稳定迹象的;(三) 有辩护人出庭的;(四) 证明材料证明力度不够高的。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过程实行定期旁听制度。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对本主诉检察官办公室所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定期择案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填写听庭调查表存卷备查。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可对外建立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定期听庭制度,定期组织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参加旁听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以加强庭审活动的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对于发现有侵犯被告人权

5、利,违反法定程序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以启动监督程序。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检察机关对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实施监督。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庭后监督第十六条 建立庭后及时调查制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填写问卷调查表的形式,及时向被告人了解参与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的情况,以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参加旁听活动的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填写听庭调查表,进行意见反馈。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可向参与庭审活动的辩护律师了解庭审情况,听取意见。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认为裁判不当的,可以提起抗诉,或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后做好申诉受理工作,通过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监督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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