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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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争人事争议议仲裁仲裁应诉应诉答答辩书辩书答辩单位名称(答辩人姓名) 王欢 地址 金塔县公路段小区 电话 13909377307 肃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委肃劳仲案字(2011)101 号 应诉通知书收悉,现按申请人所申诉的内容答辩如下:2010 年 11 月 19 日,本人到新城区昂立英语学校在申诉人的高薪许诺和找工作的急切心理下,本人与学校签订合同。由于本人刚毕业时间不长,社会经验不足,没有仔细注意合同细则。在此后的工作岗位生活中,随着本人阅历的增加,本人发现此合同中诸多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一存在严重的不平等,不公平协议。此份合同只规定了乙方(我方)的违约责任,不规定甲方该承担的及违

2、约责任,纯粹的霸王合同,无公平可言。此合同海在第五条第三点中规定: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由此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乙方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老师的疏忽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老师就承担了。试问如果是学校的管理疏忽造成了学生的伤害,难道也由老师承担吗?这未免也太会推卸责任了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此份合同从始至终从未提及三金,学校也从未为员工缴纳

3、社会保险。而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言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的其它情形此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严重违反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 25 条:除本法第 22 条(有关培训服务期的)和第 23 条(有关商业限制)规定的形式外(本人均未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三合同上关于缴纳押金的规定属于违法

4、。此合同第六条为乙方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押金 1000 元,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时或者以其他含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 50 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昂立学校的种种违法行为,包括不交三金,层层克扣老师工资已导致多名老师离职,本人原带三个半,早已身心疲惫;身体不适,早已向张校长讲明情况,说明原因,而其完全不顾将之前已离职老师所带班级硬塞与我,之事我病情更加严重,身体更觉不适,且克扣工资理由千奇百怪,并非之前所说的高薪,本人在家不在酒泉,在此情况下,所

5、付工资远远不够维持正常生后开支,且此学校并未按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加上本人身体不适,在四月份向申诉人提出离职请求,没有结果。本人离职后,申诉人将本人所带班按时正常分配给其它老师,并不存申诉人所说在无法按时进行的情况。综上所述,昂立学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昂立学校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属于霸王合同,是不公正,不平等的违法合同,申诉人的要求违反劳动法在先,造成的损失实属学校管理和师资问题所导致。在此我强烈请求仲裁委员会维持劳动合同法的公正,公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我要求昂立学校归还我在学校期间所交押金以及四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共计 1100 元,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此 致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签盖)20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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