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D究单DFD位犯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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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犯罪研究单位犯罪研究19871995 年期间,我国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 10 多个法律、补充规定、决定中规定了 50 多种犯罪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与此同时,准确地说是自 80 年代初以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围绕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学术讨论,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至今尚未完全统一。在上述学术争鸣中,由于受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法人犯罪”这一传统提法的影响,争鸣的双方都使用了“法人犯罪”这一概念。然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非都是法人,也包括一些不具有

2、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因此,严格说来,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不应该称之为“法人犯罪”,而应该叫做“单位犯罪”。有鉴于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明确使用了“单位犯罪”这一概念,排斥了对“法人犯罪”这一传统提法的继续沿用。这对于规范法律概念、完善刑事立法、正确指导司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新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一些有关问题略陈

3、管见,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应当如何给单位犯罪下定义,这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立法上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2在以往关于“法人犯罪”的理论探讨中,有的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经过法人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名义实施了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1有的认为,法人犯罪是“在法人决策机关指挥下,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行为”。2还有的认为,“法人犯罪(单位犯罪)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体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在刑事立法上

4、,尽管立法机关在自 19871995 年的立法中规定了 50 多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但是从未明确规定过单位犯罪的定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第 31 第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在提交代表讨论的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上述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的规定不够全面,尚不能完全包括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建议将该条修改如新刑法第 30 条之规定。4笔者认为,根据犯罪的一般概念和单位犯罪的特点,结合新刑法总、分则对单位犯罪之规定,似可将单位犯罪的概

5、念归纳如下: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3公司,是指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一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一切其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兴办或允许兴办的各种国有或非国有的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各级党政、立法、司法、军事等机关单位。但需指出的是,所谓机关犯罪,不是指其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国家机关本身存在犯罪的问题,而是指其作为一个具

6、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单位,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样,也可能为了谋取非法的单位集体利益而实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团体,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外的一切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也包括各行业、各地方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这些社会组织有的属于法人团体,有的属于非法人的团体,均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集体行为,是指单位犯罪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 51 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而不是个人为了谋

7、取私利,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即使是单位过失犯罪也不例外。因为单位过失犯罪也是单位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某过失犯罪不是单位集体违反国家规定引起的,而是个人失职造成的,则只能视为个人犯罪,而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由此可见,不论是单位故意犯罪还是单位过失犯罪,都是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二)单位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单位犯罪跟个人犯罪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即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单位犯罪比起个人犯同一种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所不同的是,单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范围由于受其自

8、身特点所决定,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单位犯罪只能发生在4单位可能构成犯罪的领域,去侵害其可能侵害的客体,而不能超出这些领域,侵害只能由个人侵害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新刑法才有选择性地规定了一部分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不是笼统地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所有犯罪的犯罪主体。(三)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新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规定也适用于单位犯罪。换言之,单位犯罪也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该特征表明,单位只能构成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即使单位实施了某种社会危害行为,但是如果法

9、律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该单位定罪判刑。(四)单位犯罪必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新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社会危害行为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对单位犯罪同样适用。与个人犯罪相比,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特征对于单位犯罪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对于单位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只要不是情节相当恶劣,危害十分严重,达到了非用刑罚制裁不可的程度,立法者是不会轻易将其规定为犯罪的。由此可见,应受刑罚处罚性亦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上述四个特征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单位犯罪的基本性质,并指出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其共性就

10、在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其个性主要表现在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集体行为;而个人犯罪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在个人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个人5行为,或者由于个人主观上的过失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弄清究竟是单位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特别是个人假冒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的关键所在。二、单位犯罪的分类据初步统计,新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共有 130 多种。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这些单位犯罪进行分类研究,对于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特点,正确适用新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

11、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根据某种单位犯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还是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为标准,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1.纯正单位犯罪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个人不可能成为其犯罪主体,我们则把这种犯罪称为纯正单位犯罪。新刑法规定的纯正单位犯罪主要有: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企业清算舞弊罪,逃汇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2.不纯正单

12、位犯罪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其犯罪主体,当单位构成该种犯罪的时候,我们则将其称之为不纯正单位犯罪。在新刑法规定的 130 多种单位犯罪中,除上述列举的 10 多种纯正单位犯罪外,其余 110 多种单位犯罪基本上都是不纯正单位犯罪。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都是既可以由个人构成又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当个人犯这些罪时,属于个人犯罪;当单位犯这些罪时,则属于不纯正单位犯罪。将单位犯罪区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纯正单

13、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这一主体特征,避免将个人误定为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另一方面,这种区分还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不纯正单位犯罪与个人主体所犯该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防止混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二)根据其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区分为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明知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不惜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仍然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故意犯罪。新刑法规定的 130 多种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都是单位故意犯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打击矛

14、头主要指向单位故意犯罪。2.单位过失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新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区分单位故意犯罪和7单位过失犯罪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我们分清二者的界限,把握各自的特点,正确理解我国刑法重点打

15、击单位故意犯罪,但也不放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单位过失犯罪这一刑事政策,以便准确适用新刑法中惩治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三)根据法律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特定限制条件之规定,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1.一般主体单位犯罪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没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我们则把由单位构成的该种犯罪称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构成这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称为单位一般主体。新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共有 80 多个罪名,约占单位犯罪总数的 60%。主要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16、、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货物、物品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信贷资金罪,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开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退税抵税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退税、抵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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