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221509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注:适用于设执行董事、一次出资、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公司 (请参照此范本制定章程 后重新打印,横线、红色注解文字 请不要打印,蓝色文字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打印)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 第二条 公司住所: (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

2、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1、 、2、 、 (应列出所有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

3、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在申请登记时缴足)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 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 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 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两项职权由企业自行决定设置为股东会 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应每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5、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 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 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二 股东会 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 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 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6、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 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 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

7、,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 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

8、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 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三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 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9、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如果不设监事会, 表述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或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不设监事会的,删除此条) 第二十条

10、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 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

11、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不设监事会的,删除此条)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三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根据公司法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有关职责) 第八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 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情

12、形之一解散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 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 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本章 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 单位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名(注: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