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条例》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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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管理国家赔偿费用依法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解读解读 2011 年 1 月 17 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 589 号令,公布了国家 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制定条例条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的必要性及其意义2010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 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 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

2、法由国务院规定,即 要对 1995 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 行修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妥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研究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 务院审议。国务院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条例。条例是一部专门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条例 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在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又迈上了一 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申请、支付等工作,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顺利实现,促进国家机关

3、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 14 条,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安排、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支付 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及其预算安排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及其预算安排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作了界定,即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至第 36 条的 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包括下列赔偿金和相关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 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

4、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等。相关费用包括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等。根据现行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国家赔偿费用由各 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解决偶发的大额赔偿导致出现年度预算不足的问题,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 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与支付程序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与支付程序国家赔偿法

5、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 式和计算标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由人民法院、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通过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 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阶 段,赔偿请求人可以凭上述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 赔偿费用。为保证赔偿请求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赔偿 义务机关负责对赔偿请求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 料符合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并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依

6、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 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后,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支付申请依照 预算管理权限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且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即应受理;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补正后即为受理。受理后, 财政部门在 15 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 3 个工作日内 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行政追偿的情形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刑事追偿的情形有: 一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

7、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16 条、第 31 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 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关于具体追偿 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相关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条例对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支付、追偿等行为都属于财政资金管理行为,

8、条例援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赔偿费用管理违法 行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条法 司)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9 号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已经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

9、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 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 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 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

10、以口头申请, 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 偿请求人签字确认。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 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 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 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 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

11、,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 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 通知后立即受理。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依 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

12、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 政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 关;(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 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预算和财

13、政国库管 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 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 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 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 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 损失的;(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 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 1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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