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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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胸验肺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2009 年 7 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他的不幸遭遇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多家媒体高度关注,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此事件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7 月 24 日,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郑州,督导该事件尽快解决。一、事件回放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 年 6 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 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

2、、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将其诊断为肺结核,张海超对此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二、“开胸验肺”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一)卫生部1. 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针对媒体报道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陈啸宏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

3、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工作。2. 开展现状调查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将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要求各地于 8 月 31 日前上报调查情况。调查将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四个内容。3. 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卫生部日前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新标准修订工作早在 2007 年已经开始运作,修订主要是为了改变旧版标准中的一些不便。新标准施行后,尘肺病诊断结论的表述为:具体尘肺病名称+期别,例如矽肺一期、煤工尘肺二期等。未能诊断为尘肺病者

4、,应表述为“无尘肺”。(二)河南省1. 成立了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河南省卫生厅立即成立了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刘学周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部门和郑州市卫生局迅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及善后工作,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2.调查取证深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到张海超家慰问看望,了解诉求。责成河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深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三)郑州市郑州市卫生局迅速成立了调查小组,并设立了专业技术组、纪检调查组、监督检查组、媒体沟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

5、究部署,并邀请咨询上级职业病防治专家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诊断程序、引用的标准、依据的检查结论进行了综合分析。为使这一事件尽快得到合理、有效、科学的解决,郑州市政府采取以下措施:1.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为成员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调查,迅速拿出调查报告。 2.郑州市卫生局多次到新密市张海超的家乡积极与张海超沟通联系,进一步了解张海超的身体状况、诊疗情况和个人诉求。成立鉴定复诊小组并同时成立病史走访组、现场调查组和技术诊疗组,对张海超的粉尘接触作业史和在各医院的医疗就诊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对新密市振

6、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作业场所粉尘情况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国家和省内知名尘肺病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收集各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对张海超的病情进一步复诊。 3.要求当地卫生部门加强与劳动保障、工会、民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统筹、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研究治疗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病人的诊疗救治工作。 4.针对张海超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立即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执法大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针对目前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匮乏的情况,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

7、和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6.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三、我国有关职业病的现行法律法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于 2002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2003 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先前的法律进行了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

8、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

9、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四、职业病防治体制亟待完善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一)现行职业病鉴定的弊端1.职业病诊断权具有垄断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法律上规定为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同时,在我国,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职业病诊断权的垄断。目前,职业病的诊断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其实,看病的

10、机构应该只管诊看疾病,至于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现在将两者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鉴定垄断权,如果又缺乏监管,那么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2.职业病鉴定权威机构缺乏监管职业病鉴定必须是绝对的权威和可信,因为它既是对企业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我们的“权威”机构在与相关污染性企业打交道产生了利益关系,“权威”机构一定会顺从企业的利益,表现很多“误诊”、“漏诊”和“拣诊”现象。一旦医疗机构与企业勾结,侵犯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肯定会很艰难。那么,针对上述情况,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

11、来监管?(二)企业缺乏监管和相应的惩罚机制1. 企业不愿申报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的监管缺位。职业病防治法在如何落实上却缺少相应的细则和措施,最后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企业的社会良心和道德自觉上了。比如要求企业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卫生部门申报,但对一些不申报的企业又缺少监管和相应的惩罚机制,以致“劣币驱除良币”:老实申报并切实防治的企业成本增加,逃避责任漠视防治的企业却平安无事。因为申报以后就要购买设备,制定各种防护措施,进行各种各样的培训,甚至还要接受定期检查。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所以企业既节省开支,又不会受到惩罚,往往不愿申报。2. 未建立强制性的职业体检对用

12、人单位未建立强制性的职业体检,尤其是危害性较强的企业。有些企业了解到职业病潜伏时期长,一些疾病常在 5 年后发病,就在用工 3 年后辞退工人。一旦发现工人患上了职业病,以各种理由辞退。如果政府不积极干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将投诉无门,相关部门又以多种理由推诿拖延。3. 企业不愿“自证其罪”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竟然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应介入调查,或实行“责任倒置”,并接受社会监督,使职业病患者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对不严格依法开展诊断工作,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甚至恶意“误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公开问责。本文由北京同仁医院挂号服务网整理转载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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