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海洋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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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科院海洋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科院海洋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海发办字20076 号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我所科研、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学生生命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范围危险化学物包括:爆炸品、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以及过期的、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后的危险化学试液等。第二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

2、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并按规定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购置国家控制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并在购置前,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3、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条 压力气瓶的使用 一、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五、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4、六、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七、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八、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九、各类压力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保持通讯畅通, “物防” 、 “技防”措施到位,保证在

5、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一、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以课题组为单位,课题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研究室、中心主任承担间接责任。在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

6、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直接使用者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负有直接责任。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三、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学生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

7、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过期、变质造成安全事故。 第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研究室、课题组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废弃危险化学物品包括:过期的、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后的危险化学试液等。实验后的危险化学废液按有机类、无机类分别用容器标明废液类型储存并

8、放置于安全位置。二、安全保卫部门与实验室、课题组等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所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置工作。废弃危险化学物品定期由有资质的合同单位给予处置。三、发生的处置费用由所里和产生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课题组各承担一半。 四、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 惩罚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课题组长、部门负责人各处以不低于五百元、五百元和五百元的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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