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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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 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第二条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 号)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

2、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五)获得市级其它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六)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报渠道和资料要求2第四条第四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第五条第五条项目申报渠道:税收征管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七分局的市级单位,应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县税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提出申请,区县对

3、于转报项目必须承诺 11 配套资金支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县上报的项目加强指导。第六条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 号)相关规定,并提供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第七条第七条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第八条第八条项目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 号)和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准备完整申报材料后,提交各转报单位。第四章 项目转报和评审第九条第

4、九条项目初审和受理:(一)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并严格把关;(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将相关申报项目材料初审、汇总、3盖章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递交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第十条第十条项目评审筛选:(一)评审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支持范围进行预审;(二)预审通过后,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支持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支持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转报单位为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

5、负责单位,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一)获得市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三)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立专帐;(四)每半年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五)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六)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转报单位上报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七)配合评审小组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验收负

6、责部门:项目转报单位即各区县和市相关委办局负责。各验收负责部门可自行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体现在各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转报单位应在每年 2 月底之前,向评审小组提交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区县或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情况;(二)获得支持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四)项目推进及执行情况;(五)年度验收项目数量及验收情况。针对每个验收项目应说明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2)项目起止时间;(3)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4)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6)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7)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8)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9)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10)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第六章附则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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