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创富 一场彻头彻尾由内部人操控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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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BOMBO 创富创富 一场彻头彻尾由内部人操控的游戏一场彻头彻尾由内部人操控的游戏本刊主笔 刘猛东方高圣董事 吴昊荣正咨询 陆建华 王允娟 赵志琴机构支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邹光祥、沈城、财富证券蒋顺才、天一证券闻岳春、张志柏、田欣等对本文亦有贡献。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MBO)自上世纪 7080 年代起流行于欧美国家,其主要动因是希望有效降低企业代理成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90 年代初期,MBO 市场在国外极盛而衰。但作为我国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一种探索方式,MBO 自 90 年

2、代末在国内出现以来,就以其致富的速度之快、点石成金的魔力之大而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异议。也正基于此,国内 MBO 的操作者们多是在“沉默中潜行”,多数 MBO 案例直到其大功告成之时方为外人所知MBO 所带来的以亿元计的财富令人惊诧,而其在运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奇诡精巧的股权腾挪、扑朔迷离的资金链条及环环相扣的操作手法则更令人叹为观止。中国的 MBO 产生于国有企业改制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并购交易双方是国有股东和国有股东派出的管理者,MBO 是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背景下进行的并购交易行为。这样的特殊关系使得中国的 MBO 带有许多与生俱来的特殊性,MBO 的成功与管理者的低调行事、徐图天下息息

3、相关。但即使在这种“沉默中潜行,匍匐式操作”的困难情形下,国内的 MBO 仍呈风起云涌之势:8 月 25 日,“栖霞建设”(600533)公告披露,“栖霞建设”第一大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公司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南京万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栖霞集团”49%的股权,而“南京万辰”的实际控制人是以“栖霞建设”法人代表陈兴汉为首的 10 位高管。此前,经国资委对国有股转让的批复以及 7 月 5 日连云港天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禅让”方式获得第一大股东地位作出相关声明,“康缘药业”(600557)的 MBO 宣告大功告成。这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在国

4、家财政部紧急叫停后上市公司 MBO 后获批的第一案。7 月 10 日,“美罗药业”(600297)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美罗集团股权转让及企业性质变更的议案已获国资委和商务部的批准,美罗集团的全部国有股股权分别转让给西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40%)、大连凯基投资有限公司(系管理层投资设立的公司,37%)、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15%)、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等四家受让方;美罗集团也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股权变更后的美罗集团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而其董事会即由原管理层主导。由于美罗集团持有“美罗药业”63.39%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变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7

5、 月 14 日,美罗集团签发要约收购报告书,表示将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业内人士认为,是次要约收购又将是一个“走过场”,可以说,“美罗药业”的 MBO 胜券在握。在 2003 年 3 月国家财政部紧急叫停 MBO 后,上市公司 MBO 以如此密集的频率叩关通过,这一现象便显得意味深长。而与此同时,对 MBO 的各种疑问也骤然升温,诸如MBO 侵吞国有资产、MBO 宜缓行等观点不绝于耳。其实,自 1998 年四通集团改制打响中国 MBO 第一枪后,MBO 就在国内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异议,其中尤以多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 MBO 为甚。可以说,国内上市公司的 MBO 操作一直是如履薄冰(上市公司 MB

6、O 案例见附表“部分 A 股上市公司 MBO 案例一览表”)。而在以上 MBO 的案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其几乎都是在“沉默中操作”,外界一般都是在其大功告成之际才恍然大悟。其原因正所谓“南橘北枳”:MBO 在国外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购并手段;而在中国则兼具有国企改革和财富的双重光芒,这或许也是国内 MBO 所不能承受之重。而对国内 MBO 的种种争论也几乎是以此为焦点。首先,MBO 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一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已出现了大量的国有财富通过暗箱操作、以较低的价格被出售、以非正常的方式快速地向私人移动的现象。专家认为,产权改革是一道绕不过的弯,但所有制问题是所有社会主

7、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风险最大的环节。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来约束,中国的管理层收购可能会成为一场灾难。这种灾难是有历史教训的。如俄罗斯的“隐性私有化”,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结果 1991 年开始的转轨,不过是对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的承认。通过俄式 MBO,俄罗斯实际价值超过 1 万亿美元的 500 家大型国企,只卖了 72 亿美元。其次,MBO 在具体操作也存在着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二是收购者收购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问题,三是操作过程中的不透明和事先不公开性,产生了不公平。因此,国内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国有资产监管角色尚未完全到位,MBO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

8、下,不宜大规模实行管理层收购。2003 年 3 月,财政部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 号)文件中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虽然这不属于正式文件,但这个便函中所传递的态度与信号还是为如火如荼的 MBO 热浪泼了一瓢冷水,众多运作 MBO 的企业由于牵涉到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而无法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但也有业内人士从中得出了另一种政策信息,认为实际上暂停只是对部分不符合政策的 MBO 企业的暂停,而纳入政府监管框架内的 MBO 将拥有持续

9、发展空间。其实,十六大以后,国内经济界就普遍认定国企改革将有大动作,管理层收购正在成为与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并列的三大“国退民进”方式。目前,我国大约 13 万亿元的国有资产中的相当一部分急需盘活、增效,过去是土地换发展,今后将是产权换发展,这是一种趋势。同时,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比例仅为 0.017%,而美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或称 CEO 们的平均持股比例已经高达 2.7%,这说明在我国实施 MBO 还是有一定空间的。而从目前多家上市公司曲线 MBO 的获批,再结合 7 月 20 日宝钢建设 MBO 的高调进行,国内 MBO 资深人士、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据

10、此认为,这透露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合理、合法的 MBO 的支持态度,表明国内 MBO 在政策上已经出现松动迹象(详见附文“政策出现松动迹象”)。他同时指出,对 MBO 的认识要理性,MBO 只是国企业改革的手段之一,而不是一帖“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MBO 案例将会逐渐增多,但在短期内难成为主流。业内人士认为,政策上的松动使人们有理由相信, MBO 这一创富运动又将开展起来。相比于中国 1984 年进行城市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承包国企、价格双轨制、“零价格”收购国企等几个暴富阶段而言,MBO 所制造的全部是中国顶级富豪,其中最让人叹为观止的当属“TCL 集团”(000100)的 MBO。一家企业通

11、过 MBO 造就如此多的超级富豪,“TCL 集团”无疑是前无古人,而其他上市公司的 MBO 同样生产出了一批批的百万、千万、亿万富豪。MBO 所产生的致富效应令人眩目,但也内资深人士仍称其造富速度只是“手工作坊阶段”,而随着国内相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MBO 才能成为一条真正的制造超级富豪的流水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施行 MBO,就越发显得具有现实意义了。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法规中与目前法规中与 MBOMBO 相关的规定相关的规定定价管理机构定价管理机构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

12、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依据底价依据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定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定价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MBOMBO 中,对管理层参与并购程序的限制性规定中,对管理层参与并购程序的限制性规定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

13、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MBOMBO 中,对管理层融资的规定中,对管理层融资的规定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禁止进行禁止进行 MBOMBO 的情形的情形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关于交易中的价格问题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

14、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令第 1010 号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

15、。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15 号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告书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上述人员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管理层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如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等;(二)

16、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及定价依据;(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四)除上述融资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五)如果该股份为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六)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16 号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十一条 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管理层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如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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