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受益人变更三点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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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单受益人变更三点要记牢保单受益人变更三点要记牢发布时间: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证券报 徐静李女士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好不容易女儿小凡出嫁了,儿子小明也上了大学,操劳了大半辈子的李女士肩上的担子才有所减轻。所幸的是,李女士比较会理财,2002 年在浦东买了套 150 平方的房子,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女士又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 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女士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2003 年儿子结婚后,李女士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李女士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2004 年,李身体状况下降,于是召集了

2、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李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案例评析:小凡和小明谁应该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内部两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女士身前基本上都是女儿照顾,且其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女儿小凡作为受益人,小凡得到 10 万元保险金合情合理,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女士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她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保险金如何给付,不仅限于个人情感问题,也涉及到受益人变更法律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

3、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女士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在这个

4、案例中,被保险李女士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为李女士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小明领取 10 万元保险金。保险法中规定,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所以,当您在购买寿险时,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必须注意以下三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无需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2)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3)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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