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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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 程勘察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 293 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5 号)、工程建设勘察企 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凡以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

2、求,查明、分析、评价 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四条第四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总工办对院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监督管 理。第二章第二章 质量责任与义务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勘察设计研究院不得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 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它企业或者个人以本

3、院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第六条第六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 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 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 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十条第十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

4、称;审核人:应取得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并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审定人:应取得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并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技术人员:应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 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 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 相应的质量责任。院长是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勘察成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勘察设计研究 院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

5、要质量责任;项目审 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的技术质量管理职责:(1)负责技术质量工作并对成品的技术质量负全责;(2)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技术、质量、科研工作规划及计划;(3)主持审查和审定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4)负责技术业务培训的指导工作;(5)针对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不合格品的 处置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院长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 议;(6)其他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职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定人的技术质量职责:(1)对所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的成品质量负审定责任;(2)审定重大工程

6、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并应到现场指导、检查;(3)对所审定的工程勘察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 理性负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核人的技术质量职责:(1)对所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的成品质量负审核责任;(2)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参数分析)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校 对检查责任;(3)审核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对重大的或复杂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深 入现场指导和检查;(4)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所提供的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质量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院的规章制 度,对所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负主要的质量责任;(

7、2)认真完成现场技术交底,负责勘察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对原始资 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综合分析原始资料,提供工程设计和 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工程参数,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与建议,负责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写人的技术质量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院的规章制度,对编制的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负主要责任;(2)深入现场工作,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3)通过综合分析原始资料,提供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工程参数, 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与建议,编写合格的成果报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

8、负责人在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 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 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 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测量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 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逐步到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 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全部资料上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分类编目,装订成册, 归档保存。

9、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勘察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勘察过程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过程应包括: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工 作,内业工作和后期服务等过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前期工作程序:(1)投标书的编制、投标、签约、项目承接,包括明确顾客的要求及确认 具备达到其要求的能力;(2)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后,收集已有资料及现场踏勘;(3)勘察纲要的编制与审核;(4)勘察纲要实施前的技术交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前期工作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在内的 外来文件;(2)勘察纲要;(3)勘察纲要技术交底记录。第二十五

10、条第二十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程序:(1)工程地质测绘,包括编制工程地质测绘纲要,工程地质测绘现场记录;(2)勘探点定位和高程,包括测量定点和高程的要求以及现场测量记录;(3)勘探及取样要求,包括: 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必须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要求进行勘探与取样; 现场的原位测试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按规定对钻孔量测地下水位; 现场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或重色覆盖。如需改错,应把错字画去,在旁边标注准确的字。原始记录必须 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对现场勘察过程中的试样、半成品、成品必须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贮 存

11、和搬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工程地质测绘、钻孔定位和高程测量;(2)勘探记录;(3)原位测试记录;(4)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更改审批记录;(5)岩土工程勘察工序质量评价记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原位测试工作程序:(1)按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实施测试;(2)对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岩体原位测试、抽水、注水和 压水试验等,应由试验负责人拟定试验纲要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3)按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或试验纲要的要求进行测试仪器设备的准备和检 查;(4)按规程、规定的要求做好试验记录、校对和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原位测试工作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

12、工程项目需要编制的试验纲要;(2)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原始记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室内土工试验工作程序:(1)按项目负责人下达的土工试验任务书完成试验,必要时应编制试验纲 要;(2)核对试验样品的数量、编号,检查样品质量,对不合格样品按规定进 行处置;(3)检查试验的仪器设备,定期做好检测工作和记录;(4)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并真实地做好试验记录;(5)试验原始数据的记录、校核、更正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 求。(6)按需要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土工试验成果报告; 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剪切试验成果图表; 颗粒试验成果图表。(7)试验报告应经审核人审核

13、签字后方可送交。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室内试验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土工试验任务书;(2)样品接收登记表;(3)试验原始记录;(4)土工试验成果报告;(5)检测、标定试验仪器、设备的记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岩土工程勘察内业工作程序:(1)整理、分析原始资料;(2)编制相应的图表;(3)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审核审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5)勘察报告交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岩土工程勘察内业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相关的计算记录;(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稿);(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核、审定记录;(4)勘察报告交付记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后期服务工作程序:(1)参加工程

14、设计方案的讨论;(2)参加基槽检验或验桩;(3)施工监测;(4)提供相关的专项咨询服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后期服务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有关洽商记录;(2)基槽检验或验桩记录;(3)有关专项检测、咨询记录或报告;(4)顾客意见记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位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 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水文地质勘察的过程控制程序:(1)前期工作应包括

15、:投标、签约、承接项目,现场踏勘、收集已有资料, 编写、审核水文地质勘察方案设计书,物资采购,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等;(2)现场工作应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勘探点定位及钻探工作,水文地质 勘察的相关试验及水质取样分析等;(3)内业工作应包括: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编制相应的图表,编制、审核、 审定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4)后期服务工作应包括:成果交付使用,咨询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水文地质勘察至少应保持的记录:(1)外来文件;(2)水文地质勘察方案设计书;(3)外业施工技术要求交底记录;(4)水文地质勘察方案更改审批记录;(5)现场勘探原始记录;(6)抽水、注水、压水试验记录;(7)内业计算及图表;

16、(8)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原稿);(9)水文地质勘察成品的审核、审定记录;(10)成品验收及交付记录;(11)后期服务记录。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本院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建设 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监督管理涉及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现 场工作,试验工作,内业工作和后期服务),具体要求如下:(1)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研究院的质量管理文件、档案管理文件等与质量管 理密切相关管理文件及管理程序;(2)监督检查所有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 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3)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资料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研究院总院(本部)对所有工程勘察项目均应进行 监督检查,二个月检查一次;勘察设计研究院所有分院对所完成的建设工程勘 察项目进行抽查,每年至少一次。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果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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