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之赔偿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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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对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之赔偿范围解析交强险对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之赔偿范围解析(一)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 2011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对交 强险的赔付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但是,对于各限额下所包含的具体赔付项目却没有进行 规定。在由保险行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始对各个限额的赔 偿分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其中,将受害人的误工费列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列,在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绝大多数行业而言,误工费都基本没有争议。只要受害人一方向法院 提交收人证明、完税证明以及收人

2、扣缴证明等相应证据,法院一般会支持对误工费的请求, 并令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该笔费用予以赔付。即使受害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 误工损失,法院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计算。然而,对于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业而言,在误工费的计算上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从 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出租车营运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具有相应特许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 司才有权进行营运,而个人无权进行营运。所以,出租车司机必须要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 承包经营协议及劳动合同后,才可以驾驶公司的车辆从事出租车营运。

3、在承包经营协议中 所规定的承包金数额均很高,这笔钱也俗称为份子钱,根据城市的不同差别较大,但一般 来讲每天都在百元以上。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实际的收入是要将承包金排除在外的, 但是,该笔承包金却不因出租车司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即使司机受伤后遵医嘱休息,该 承包费仍照收不误。正是基于此种情况,才导致出租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侵权方 所投保的交强险对其误工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产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出租车承包金属于出 租车司机的误工损失,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也有观点认为,该笔损失不属于出 租车司机的直接损失,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对于出租车承包金而言,是否应将 其归纳为出租车司机的

4、误工损失,是否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司法实践当中对 于此类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将是本书予以探讨的问题。(二)基本法理对于出租车司机误工费的认定,实际上是基于出租车司机的收人情况和因其受伤而导 致其实际收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要了解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以及出租车承包金的本质,就要 首先对于出租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地位几经变 化,直至 2Df34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明确指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 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一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

5、详细 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 益。由此可知,出租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为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 合同中,对司机工资的约定,一般为最低工资标准。但同时,双方另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在其中约定司机承包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营,并交纳出租车辆承包金,该承包金是司机每月 必须向出租车公司所交纳的费用。由此可见,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具体收人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为根据劳动合同,出 租车公司给付给司机的工资,但此工资一般很低,仅相当于本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二 为出租车司机承包车辆运营的净收入,即将每天收人的乘客打车费扣除承包金及其他必要 支出后

6、的收人。相对而言,出租车司机收人的绝大部分在于其承包车辆运营的净收入。据 此,有部分人认为,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误工损失应该按照其净收人计算。然而从法理卜讲,误工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向 公司交纳的承包金,属于其必须交纳的费用,即使在其病休期间,承包金也不会因此而减 少,故此,对于司机而言,承包金应该属于其实际损失的范畴,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公司予以负担。同时,总结司法实践当中的 案例,绝大部分法官也是持此观点。【典型案例】 李某、宋某诉王某、高某、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李某、宋某诉王某、高某、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

7、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2Q8 年 3 月 24 日 21 时,在朝阳区首都机场 T3 航站楼二纬一经路口,王某驾驶登记 在高某名下的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李某驾驶的北京市捷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损坏,李某受伤。高某名下的大货车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 责任。次日,李某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肩、背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 3 0 2i7a8 年 3 月 28 日,李某又到该医院进行了复查,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在此期间,李 某共在该医院花费医疗费 425 元。损坏的出租车由王某负责修

8、理,但在车辆修理完毕后, 李某发现有一个轮胎没有修好,于是花费 350 元更换了该轮胎。李某认可该轮胎不属于定 损项目。李某同时提交北京市捷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名目为门辉一对,金额为 3a 元 的收据一张,据此主张修车费 38a 元。李某称其于 2fla8 年 3 月 24 a 24 时左右将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20x8 年 3 月 31 日下午 4 时将车辆提回。对此李某提交北京顺和欣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修车 时间。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该证明的真买性不予认可。李某提交其与北京市捷 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书一份,根据该合同书,李某和宋某是该出租车 的双班

9、司机,承包期限从 20afi 年 4 月 13 日至 gala 年 4 月 12 日,每月车辆承包金 7168 元, 北京市捷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燃油补贴 308 元。李某还提交其与宋某与北京市捷 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各一份。根据该合同,李某和宋某与北京市捷迅出 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从 zoos 年 4 月 13 起到 2a10 年 4 月 12 止,北京市捷迅出租 汽车有限公司每月各给付最低工资 580 元。李某据此将车辆承包金和误工费合并起计算, 按照每天 339 元标准,计算 is 天的误工费;宋某亦要求按照每天 339 元标准,计算 7 天的误 工费。另,李某称

10、事发后其从首都机场乘坐出租车回家,花费 186 元,并提交时间为 2x08 年 3 月 25 凌晨 1 时的出租车票一张,据此要求交通费。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 此车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争议焦点2a08 年 4 月,李某、宋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王某、高某、大地财产保险公 司北京分公司给付李某和宋某医疗费 425 元、误工费 b763 元、修车费 38a 元、 交通费 187 元,共计 7755 元。王某和高某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李某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宋某 是财产损害赔偿,应该分别起诉。肇事车辆是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期内。 ,医

11、疗费同意按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进行赔偿;误工费中 车辆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同意赔偿;李某要求的 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交通费同意按照合理合法的票据进行赔偿。法院裁判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关于医疗费,李某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支持。关于修车费,首先,受损 车辆的所有者是北京市捷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该由车辆所有人对修车费 用进行主张;其次,李某是在受损车辆定损并修理完毕后才发现的轮胎损坏, 无法认定该损坏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最后,关于门辉的损失,李某仅提供其 单位出具的收据,无法证明其真买性,故对本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

12、 于交通费,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虽对李某提交的出租车票与本案的 关联性不予认可,但该出租车票产生于事发后的合理期限内,且事发于深夜, 已无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李某于车辆损坏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并无不当,具体金 额以票面金额为准。关于误工费,李某和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损 失和车辆承包金损失是不同性质的损失,应该分别主张。根据修车单位出具 的证明,修车时间为 7 天,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虽对该证明的真买性 不予认可,但因为车辆由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定损,王某进行修理并 付款,李某不可能取得修车发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又无反证证明 受损车辆并非在该修理厂进行修理,故对该证

13、明予以采信,宋某按照 7 天主张 误工损失和车辆承包金损失并无不当。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建议李某共休息 ro 天,李某按照该天数主张误工损失和车辆承包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关于 误工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因出租车行业具有特殊性,法院按照该行业的一般 收入水平予以确定;关于车辆承包金损失,根据车辆承包合同,扣除李某和宋 某的单位给其的各项补助予以确足。因肇事车辆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 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 向李某和宋某进行赔付。王某和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 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据此,原审法院于 2oog 年 5 月判决: 一、

14、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医疗费四百 二十五元、交通费一百八十六元、误工费一千元、车辆承包金九百五十元,以上 共计二千五百六十一元;给付宋某误工费七百元、车辆承包金六百六十五元, 以上共计一千三百六十五元。二、驳回李某、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 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Q07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上诉院称,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在 于使交通事故中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经济得到补 偿,李某的车辆承包金及宋某的误工费和车辆承包

15、金均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 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某、宋某同意原判。王 某、高某经合法传嗓未到庭。二审法院认为,王某驾驶大货车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 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故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 失应予支付。李某因受伤误工,不能完成运营任务,故其损失不仅是用于生活 的实际收入,亦包括其应交纳的承包费,故原审法院将承包费计算在李某的经 济损失范围内并无不当。对于宋某的损失,源于与李某共同使用的出租车,出 租车因交通事故停驶修理,宋某不能进行运营亦存在损失,其直接原因也为李

16、 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事故的责任在于王某,故原审法院判决由大地财产保险 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l本案的两审判决,对出租车司机李某的误工损失均依照其实际的损失予 以确认,在前文中,我们具体分析了出租车司机的行业特点,在我国目前情况 下,其具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然而,从误工费本身的性质来讲,其 在不同行业之中是具有共性的。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时起到 恢复治愈时止这一时段内,受害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由于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 失去收入的损失,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加害人及 其他赔偿义务人自然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误工损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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