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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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焊缝不足 不允许 补焊表面裂缝 不允许 割开重焊咬边 母材咬边深度不得大于 0.5mm,且不得超过圆周长的 10% 超过者清理补焊六、采用气焊时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钢圈宽度不应小于 140mm;2应减少不必要的加热时间,并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以减少电杆混凝土因焊接而产生的纵向裂缝。当产生宽为 0.05mm 以上的裂缝时,由采取有效的补修措施,予以补修。七、因焊口不正造成的分段或整根电杆的弯曲度均不应超过其对应长度的2。超过时应割断调直,重新焊接。第 6.3.3 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接头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锈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应将钢圈表面铁锈、焊渣及氧化层除净,然后涂刷防锈油漆。第 6.3.4

2、 条 混凝土电杆上端应封堵,设计无特殊要求时,下端不封堵,放水孔应打通。第 6.3.5 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横隔梁的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0mm。第四节 拉 线第 6.4.1 条 采用楔形线夹连接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夹的舌板与拉线应紧密接触,受力后不应滑动。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使线股损伤;二、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的松股,其断头应用镀锌铁丝扎牢,线夹尾线宜露出 30O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采取有效方法扎牢或压牢;三、同组拉线使用两个线夹时,其线夹尾端的方向应统一。

3、第 6.4.2 条 拉线采用压接式线夹时,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程的规定:一、液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二、爆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第 6.4.3 条 浇铸合金锚头的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浇铸前应将锚具内壁和拉线端头的油污、铁锈和附着物清除干净并烘干,拉线端头应散股清洗,清洗的长度不应小于连接部分长度的 1.5 倍;二、浇铸时对于合金熔化、浇铸温度以及锚具的预热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整只锚具必须一次浇铸完成;三、锚具浇铸完毕后,出口处的线股不应有明显的松股或叠股,第 6.4.4 条 杆塔的多层拉线应

4、在监视下逐层对称调紧,防止过紧或受力不均而使杆塔产生倾斜或局部弯曲。第 6.4.5 条 对有初应力规定的拉线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在观察杆塔倾斜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进行安装与调整。第 6.4.6 条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检查和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线;二、X 型拉线的交叉点处应留足够的空隙,避免相互磨碰;三、拉线的对地夹角允许偏差应为 1,个别特殊杆塔拉线需超出 1时应符合设计规定;四、NUT 型线夹带螺母后及花篮螺栓的螺杆必须露出螺纹,并应留有不小于l/2 螺杆的螺纹长度,以供运行时调整,在 NUT 型线夹的螺母上应装设防盗罩,并应将双母拧紧,花篮螺栓应封

5、固:五、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受力应一致。第七章 架线工程第一节 放 线() 一般放线第 7.1.1 条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避雷线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制造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第 7.1.2 条 跨越电力线、通讯线、铁路、公路和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可靠的跨越施工措施。第 7.1.3 条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避雷线相适应,保证导线或避雷线通过时不受损伤;二、轮槽底部的轮径当展放导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直径与槽形的规定,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展放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 15;三

6、、对于严重上扬或垂直档距甚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四、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要妥善保管,不得摔碰,使用前应检查并确保其转动灵活。第 7.1.4 条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 O#砂纸磨光:一、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 1/2;二、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 4%;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 4%及以下。注:“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 l2 时按断股论。第 7.1.

7、5 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7.1.5 的规定。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表 7.1.5损伤情况 线别处理方法 钢芯铝绞线与钢芯铝合金绞线 铝绞线与铝合金绞线以缠绕或补修预绞丝修理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第 7.1.4 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总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7%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第 7.1.4 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时以补修管补修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 5%,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8、25%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 5%,但不足 17%时二、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2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得小于 100mm。三、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 3 个节距,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规定;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四、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

9、 20mm。3补修管可采用液压或爆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6.4.2 条的有关规定。注:导线的总拉断力是指保证计算拉断力。第 7.1.6 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一、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7.1.5 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规定时;二、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本规范第 7.1.5 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三、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四、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第 7.1.7 条 作为避雷线的镀锌钢绞线,其损伤应按表 7.1.7 的规定予以处

10、理。镀锌钢绞线损伤处理规定 表 7.1.7处理方法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线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锯断重接7 断 1 股 断 2 股19 断 1 股 断 2 股 断 3 股 () 张力放线第 7.1.8 条 电压等级为 330kV 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分裂导线的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展放过程导线不准拖地。较低电压等级的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本节所列各条外,尚应符合现行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中的规定。注:良导体避雷线应采用张力放线。变电所进出口档不应采用张力放线。第 7.1.9 条 张力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直径与槽形的规定外,其轮

11、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擦阻力系数不应大于 1.O15。磨擦阻力系数接近的滑车,宜使用在同一放线区段内。使用前应逐个检查滑轮,并应保证其转动灵活。第 7.1.10 条 张力放线区段不宜超过 16 个放线滑车。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设计。第 7.1.11 条 牵引导线时,通讯联系必须畅通。重要的交叉跨越、转角塔的塔位应设专人监护。第 7.1.12 条 张力放线时,接续管通过滑车产生的弯曲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7.2.8条第四款的规定。当达不到规定时接续管应加护套。第 7.1.13 条 每相

12、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振动而引起的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 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 5m。第 7.1.14 条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磨损,在容易产生磨损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 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 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二、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8.5%,且损伤截面

13、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1.5 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1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 8.5%;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12.5%;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4钢芯有断股;5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第二节 连 接() 一般规定第 7.2.1 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避雷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第 7.2.2 条 当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必

14、须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技术工人担任。操作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连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第 7.2.3 条 导线或避雷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 3 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或避雷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 95%。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接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 90%。钳接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 95%。避雷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注:保证计算拉断力,对选用现行

15、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GBl1783 的导线是计算拉断力的 95%,其他各类绞线则两者相等。采用液压施工时,工期相邻的不同工程,当采用同厂家、同批量的导线、避雷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免做重复性试验。第 7.2.4 条 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导线及避雷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缺陷。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第 7.2.5 条 连接前必须将导线或避雷线上连接部分的表面、连接管内壁以及穿管时连接管可能接触到的导线表面用汽油清洗干净。避雷线无油污时可只用棉纱擦拭干净。钢芯有防腐剂或其他附加物的导线,当采用爆压连接时,必须散股用汽油将防腐剂

16、及其他附加物洗净并擦干。第 7.2.6 条 采用钳接或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清洗后应薄薄地涂上一层导电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应保留导电脂进行连接。导电脂必须具备下列性能:一、中性;二、流动温度不低于 150,有一定粘滞性;三、接触电阻低。第 7.2.7 条 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在施压或引爆前后必须复查连接管在导线或避雷线上的位置,保证管端与导线或避雷线上的印记在压前与定位印记重合,在压后与检查印记距离符合现定。第 7.2.8 条 接续管及耐张线夹压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精度不低于 0.1mm 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7.2.11 条、第 7.2.13 条及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二、飞边、毛刺及表面末超过允许的损伤应挫平并用砂纸磨光;三、爆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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