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199764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3.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1292 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

2、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

3、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

4、批复、函、纪要。第十一条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第十二条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第十四条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第十五条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

5、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第十六条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第十七条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第十八条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6、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第十九条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第二十条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第二十一条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

7、批复请示单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二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8、 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二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第二十五条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 6位 3 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第二十六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

9、数字标注。第二十七条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加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要求即刻办理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

10、“特急”适用于 2 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 4 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 6 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第二十八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发文机关标志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需要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第二十九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

11、、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 4mm 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组织发文字号包括:1.税总党组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重要发文。2.税总党组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一

12、般事务性发文。3.税总党纪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重要发文。4.税总党纪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一般事务性发文。5.税总机关党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重要发文。6.税总机关党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一般事务性发文。(二)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包括:1税总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

13、;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2税总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3税总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4税总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

14、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等。5税总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十条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

15、 3 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 3 号楷体字标注。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第三十一条 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标题一般为:本机关名称+转发+被转发文件的标题+的通知;多层转发的,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但标题中应含“转发”字样;不得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标题一般用 2 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16、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第三十二条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在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第三十三条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使用 3 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地税,国、地税局,国地税”等。第三十四条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