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199133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案情简介】原告系被告单位业务员,2006 年 4 月 15 日原告在武汉市拜访客户的途中,在武昌火车站大东门机电广场被公交车撞伤,遂被送往武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6 年 10 月 28 日出院,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支付了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 73530.14 元,2006 年 11 月 15 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公证处公证,原告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份,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除支付医疗费用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后期各项费用(包括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后期补助费、护理费、

2、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 280000 元,此款在公证处已一次性付清。2007 年 1 月 9 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07 年 2 月 1 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07 年 2 月 2 日,原告诉至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按国家政策支付伤残待遇,进行赔偿。【争议焦点】1、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2、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仲裁委认为】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何威应按国家政策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3、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赔偿,获得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而何威已获得了民事赔偿,且民事赔偿已超过六级伤残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作出了荥劳仲裁字(2007)第 16 号仲裁裁决:驳回了何威的诉讼请求。原告何威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的各项费用共计 135000 元;诉讼中原告于 2007 年 9 月 12 日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损失 493121 元,共计 628121 元;2008 年 7 月 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要求被告支付

4、各种赔偿金、补助金等共计 242606.54 元。本案在审理中,经询问被告,被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另查明,2006 年度荥阳市统筹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为 1188.08 元,原告月工资为 2062.5元。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何威与博大公司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事实双方无争议,故对该事实法院直接予以确认。何威在为博大公司履行职务期间被第三人侵害导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后被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荥)工务认字(2007)2 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现该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何威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法院亦予以确认。尽管何威已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赔偿,但博大公司认可双方在劳动

5、关系存续期间其未为何威办理工伤保险,故何威在发生工伤后直接向博大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即: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者获

6、得双重赔偿,故对何威的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博大公司起诉主张何威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征求意见稿未发生效力,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又均已失效,故其起诉称在何威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博大公司不应再向何威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郑州市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项

7、目,因此,何威请求博大公司赔付因治疗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何威花费 73530.14 元医疗费用均无异议,对该项费用的赔付数额,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何威因治疗工伤住院 196 天,因此,何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工勤人员的出差标准(每天 15 元)计算,应当认定为 2940 元。何威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购置的轮椅所花费的 870 元,属于残疾用具费用,对该 870 元残疾用具费,法院予以认定。何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供其需要护理及花费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赔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8、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何威主张的营养费,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项目,故其请求博大公司支付 588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故何威上诉称原审法院不支持何威要求博大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诉讼请求错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博大公司应向何威赔偿医疗费 73530.1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940 元、残疾用具费 87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根据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何威应获得从 2006 年 4 月15 日

9、受伤之日到 2007 年 2 月 1 日评残之日期间 10 个月的工伤津贴,按何威月工资 2062.5 元的标准计算,应为 20625 元,故何威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支持何威应当享有的 20625 元工伤津贴错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博大公司应向何威支付工伤津贴 20625 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博大公司应按照

10、前述法律规定向何威支付从2007 年 2 月 1 日(何威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之日),到 2008 年 7 月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止共计 19 个月的伤残津贴 23512.5元(按何威月工资 2062.5 元的 60%计算 19 个月),原审法院认定的伤残津贴仅支持至何威起诉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应当认定博大公司应向何威支付伤残津贴的数额为 23512.5 元。 至于何威在上诉请求中提到的 1357 元交通费的问题,因其未说明具体的理由,且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邹超律师提示】主张他人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除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何威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得到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