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船舶污染看海事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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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从防船舶污染看海事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机关,地方海事的主要职责是为水上安全和船舶安全提供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保障,做好水域船舶防污管理和航道行政、水路运政上航执法、水上抢险救助等工作。相应地,作为水运大省的江苏,不仅出台了一批海事法律法规,为开展海事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执法和管理依据,而且近十年来,还先后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 3 次修订,这彰显了海事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给基层海事部门防船污护水源提供了指导。一、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有法可依。一、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有法可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大框架下,2004年 6 月 18 日颁布、2005

2、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更加贴近江苏实际,也给防船舶污染水源的具体工作提供了依据。在该条例颁布实施前,关于船舶防污染的规定是零星的、局部的,还没有为全省防船污工作提出明确的依据。以盐城市蟒蛇河为例,它既是通江达海的重要航道,又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其防船舶污染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2009 年,蟒蛇河曾发生震惊全国的“220水污染”事件,其取水口遭到化工厂污染,导致盐城市区约20 万市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 60 多个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00 余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虽然这并非船舶污染所致,但却给海事部门的履职防船污工作敲响了一记

3、警钟。此次事件过后,当地政府痛定思- 2 -痛,决定在蟒蛇河龙冈段南岸建造兼具生态净化和蓄水功能的盐龙湖,以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并防备紧急时之需。2012 年 5 月,随着这“市政府 1 号民生工程”的建成,也给蟒蛇河-盐龙湖取水口防船舶污染工作提出了全新的高要求。作为蟒蛇河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防船舶污染的主管责任部门,盐城市盐都地方海事处正是在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区政府打造“清水走廊”,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杜绝任何船舶污染的目标,持续保持了蟒蛇河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无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为饮用水源地的洁净安全交上了海事部门的完美答卷。如果没有海事法律法规的

4、逐步完善,势必会给防船污监管带来许多不便。二、二、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有法必依。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有法必依。由于盐城市蟒蛇河融五级航道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地于一体,常年船舶流量较大,那究竟如何加强对航经船舶的防船污监管呢?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作了详尽的规定,如第七条: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所限,过去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要求还不是很严格,而随着“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的硬性规定出台,船舶防污设备的要求被提到了法律高度,航行船

5、舶也必须把它当作应该遵循的准则。基于此,盐城市盐都地方海事处一是大力宣传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教育广大船舶所有人必须- 3 -按照法律法规配齐配全防污设备,对违反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设备且逾期不改正的,或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责令改正的,按照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2010 年至今,已先后对 3000 余艘船舶采取了上述处罚。此举教育和警醒了过往船舶,使得“船舶航行必须正常启用防污设备”的认识深入人心,从而在源头上为水域防污染打下了良好基础。三、三、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执法必严。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执法必严。就饮用水源地而言,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监管是防船

6、舶污染的重中之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和港口、码头从事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装卸货物散漏落水,造成水域污染;从事散装油类、类油物质和其他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合理配置装卸管系,布设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盐城市盐都辖区没有危化品运输、装卸码头,主要监管对象是航经的危化品运输船舶。该处立足法规,坚持“常态巡查专项督查全天值守”的监管机制,在对航经蟒蛇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船舶实施查纠治理的同时,突出对危化品船舶的报港和申请护航工作,2013 年来接受拟航经辖区水域危化品船舶报港近 40 次,对 40 艘危化品运输船舶重点项目进行了检查

7、、登记,均符合船舶防污要求。由于加强事前防范,从严执法,辖区无危化品运输船舶污染水源水体事故发生。四、四、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违法必究。内河防船舶污染变得更违法必究。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 4 -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盐城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等一起,使内河防船舶污染行为的违法必究有了依据。近年来,盐城市盐都地方海事处重点开展了以下两方面查究工作:一是狠抓船舶违章停靠行为。2012 年 2 月 25 日夜晚 9 时许,天寒地冻。蟒蛇河-盐龙湖现场值班人员发现一船队违规停靠在该水域,经宣传、解释、阻止无效后,海巡艇迅即

8、赶至现场,对违规的苏建航拖 009 号一轮十二拖船队船主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督促其驶离了水源保护区。二是查处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的船舶。在巡查中对没有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船舶,一方面坚持以事前教育为主,督促航行时正常使用防污设备。另一方面纠正防污设备不全船舶,处罚防污不合格船舶,有力震慑了违章船舶。此外,该处还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辖区饮用水源地实际相继制定、完善了十多种制度、方案、预案,并据此细化开展防船污活动,进一步纠正违章。防船舶污染法律法规的完善仅是一扇窗口,它显现的是江苏十年来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而这必将为江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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