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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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本文由 lizhengxp 贡献pdf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标准名称: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标准编号: 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 地和节约能源。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

2、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第 1.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第 1.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1.0.5 的规定。 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 1.0.6 的规 定。 表 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 级 总 容 量 (米3) 一 级 50000 及以上 二 级 10000 至 50000 以下 三 级 2500 至

3、 10000 以下 四 级 500 至 2500 以下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 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 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油品闪点() 举 例 原始、汽油 甲 28 以下 乙 28 至 60 以下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 35 号轻柴油 A 60 至 120 轻柴油、重柴油、20 号重油 丙 B 120 以上 润滑油、100 号重油 表 1.0.6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序 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品类别耐火等级 1 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

4、卸油甲、 乙 二级 品暖库 丙 三级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 二级 乙、 丙 三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 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 二级 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 罐支座(架)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 三级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 头的地方。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 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

5、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 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 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 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 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 2.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 2.0.7 条 当库址

6、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 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 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二. 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 2.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 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 2.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表 2.0.9 的规定。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

7、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表 2.0.9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序号名 称 石 油 库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四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2 工矿企业 80 70 60 80 70 60 3 国家铁路线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30 25 5 公路 25 20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注 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

8、有防火堤的油罐 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 或构筑物算起。 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 立方米时,序号 1、2 的距 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仅储存丙类油品时,序号 1、2、5 的距离可减少 25%。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 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对于电压 35 干伏以上的电力线路,序号 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 应小于 30 米。 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 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 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9、 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宜接表 3.0.1 的规定布置。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 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 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第 3.0.4 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第 3.0.5 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 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

10、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 较完整的陡坡上。 表 3.0.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分 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1 储 油 区 油罐防火堤、油泵房 变配电间等 2 装卸区铁路装卸区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站台、油泵房、桶装油品仓库、 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水运装卸区 装卸油品码头、油泵房、灌油间、桶装油品仓库、变 配电等间等。 公路装卸区 高架罐、灌油间、变配电间、汽车装卸油品设备、桶 装油品仓库等。 3 辅助生产区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 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

11、防人员宿舍、集体 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对于三级石油库,序号 2、3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 库,序号 2、3、4 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汽车库、浴室亦可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 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 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 与油罐室的

12、距离不应 小于 15 米。 第 3.0.6 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 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第 3.0.7 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 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表 3.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 序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罐 高 油泵房 号 500010001000 架甲、乙丙 米3米3米3 罐类油品类 以上以上及以 油 至 下 品 5000 米3 1 2 3 4 5 6 4高架罐 20 15 10 5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 20 15 12 12 12 6 丙类油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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