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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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 世纪末,由于自由经济带来的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自由国家的秩序行政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人们强烈要求国家对社会进行调整,国家顺应民意,对社会实行全面的干预。随着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日益广泛且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中,此时的行政行为无时无处不在调整制约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2、国内发展

3、的现实就我国而言,一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的时期,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更加有效地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行政权的进一步扩大是不争的事实。在行政权扩大的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彼此渗透。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的增强,唯权、唯上思想的摈弃,一旦发生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情形时,民众不再是选择沉默,而是充分行使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因素的结合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方式等方面有着

4、根本的区别,但在特殊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有部分法律规范存在相互交叉或重合的情形。对于行政法规而言,我国不少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其赔偿损失。就民事法律规范而言,行政机关的登记或审批行为是不少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定要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8 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又如,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就行政法律规范而言,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作

5、出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做法的不统一诉讼交叉作为诉讼制度发达的必然产物,应看作正常的诉讼现象,但诉讼频繁交叉所造成的缠讼、累讼,在诉讼价值及社会效果方面都是一种贬值。行民交叉,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受诉法院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有偏差,判决的错位迫

6、使诉讼当事人另辟蹊径,造成行民诉讼频繁交叉;另一方面,受诉法院虽然指导思想正确,但因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差,只注重形式要件的审查,而疏于实质要件的审查,导致误判,迫使诉讼当事人另行诉讼。笔者认为,虽然当前对于民事诉讼中应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尚不统一,国家法律也没有赋予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但并没有剥夺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包括形式要件的审查,也包括实质要件的审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最本质的区别不在于审查范围上,而在监督方式上。行政诉讼通过实体判决直接进行监督,民事诉讼则只能通过判决一方不能胜诉或司法建议进行间接监督。如果民事诉讼审查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

7、避免行民交叉问题的频繁发生。三、当前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当前,由于我国对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也不一致,处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法院就该类案件由行政庭进行审理,通过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一并解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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