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承兑汇票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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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电商票据问题汇总一、参考案例汇总一、参考案例汇总1)1) 国变电气(金额国变电气(金额 100100 万,未进行贴现融资报告期内已全部解付)万,未进行贴现融资报告期内已全部解付) 解决措施: 经核查,公司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全部实 际用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未进行贴现融资。该行为也未造成任何纠纷,公司 未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索赔请求。 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今后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不再进行开具无真实交易 背景票据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邦江出具了承诺函 ,承诺其将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票据,不再进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如果公司因已经发生 的 开具无真实交

2、易背景票据的行为受到任何处罚或索赔请求,其将对公司进行全 额 补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 2)鸿禧能源)鸿禧能源 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 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及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若干银行法规,包括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 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公司已出具承诺: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 汇票均已按期解付完毕。公司于201

3、5年1月20日之后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 兑汇票将按期解付。公司开具和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未造成 任何经济纠纷。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 利益,亦未因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自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始,公司将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票据行为,不再从事或参 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2015 年 8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出具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我行从未对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往来中的行为进行过行 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

4、三条所列行为。 公司未因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2、公司及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之一, 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3、公司开具和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 不会发生追索权等民事纠纷的风险。 (4)公司作出承诺将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票据行为,不再 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具体措施包括:一是 组织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树立规范使用

5、票据的意识;二是 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培育; 四是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如有发生无真实交易背景 票据融资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对公司的所有损失进行 赔偿。 2015年7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健、李金喜、张维鸣出具承诺:如浙江 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和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而被 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由本 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承担公司因该等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 过任何行政处罚,也

6、不会因此受到主管部门对公司、相关公司和人员此前的票 据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因此该等票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 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3 3)同禹药品(均已解付)同禹药品(均已解付) 解决措施: 1. 2015年9月11日,兴业银行大庆支行开具了证明,证明“同禹股份 足额存入了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该票据 所产生的该公司与我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该票据不存在到 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同禹股份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

7、实际 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我行不会对同禹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 2. 公司已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承诺,按期解付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并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并确认公司未因上述行为 给兴业银行大庆支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 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 3.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禹沪已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承诺函,承 诺若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致使公司 遭受任何损失的,其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赔偿该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王 禹沪同时承诺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不再发生此等不规范使用票

8、据的 行为。 4.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确认已知悉公司报告期 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违规票据融资行为不存在逾期及 欠息,未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并表示公司已通过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等一系列 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4 4) 人立文化(均已解付)人立文化(均已解付)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说明,进行票据融资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 融资难等问题;所融得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 个人利益;公司没有因上述不真实票据而发生任

9、何纠纷及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齐商银行博山支行、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之证明,无 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均在该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所融入的资金均 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逾期及欠付利息的情形、未给银行造成任何经 济损失,确认该等行为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无需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 行为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向银行按期解付全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 汇票,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 未发生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行为;也未受到行政处 罚或是刑事处罚。5 5)中阳碳素中阳碳素 解决措

10、施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1)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 背景的银行承兑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系公司作为民营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情 况下为谋求生存而为之,并非以不正当方式占有或骗取银行或第三方资金为目 的,该等行为不具有票据法和刑法所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或金融票据 诈骗行为相应的主观恶意。(2)公司在开具相关票据时,均已提供缴付保证金、 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措施,承兑银行不会因相关票据到期兑付后公司未能偿还款 项而面临重大风险,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会实质损 害承兑银行的利益。(3)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所获资金均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未用于任何非法用途,未造成其他违法

11、后果。(4)公司开具的票据均及 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未给银行或其他权利人 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引致任何民事诉讼;(5)公司未因不规 范开具票据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中阳股份出具的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声明承诺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 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票据管理工作,杜绝发生违反票据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违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汝杰出具了关于规范山东中阳股份股份有 限公司票据管理的声明与承诺承诺:(1)如监管机构就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 行为予以处罚或实施刑罚,则公司相应损失均由马汝

12、杰承担;(2)马汝杰将敦 促公司规范票据管理工作,确保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 展票据行为,以杜绝发生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 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刑法第一百九十四 条规定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票据欺诈行为或金融票据诈骗行为, 且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依法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亦未因开具无真实 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而遭受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6 6)丰源环保丰源环保 解决措施: 经核

13、查,丰源环保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该情形不符合 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存在法律瑕疵。但是,鉴于: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金额较小,且均已解付;2、公司向关联方开具的应付票 据均在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不存在套用银行资金 的主观目的;公司从关联方借入的票据均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未挪 作他用,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3、报告期内公司 未因不规范票据行为而受到有权部门的行政处罚;4、2015年以来公司未再发生 相关情形,且已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规范管理;5、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 公司可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

1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7 7)聚塑管道聚塑管道 解决措施: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报告期内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均已解付。 2015 年 8 月 21 日开具承兑汇票 1000 万元因票据未到期,未进行解付。 报告 期内公司存在向河南润枫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签发无真实交 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主要是为生产经 营所需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由于公司实行 按项目进行采购,采购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均匀性,而银行给予的

15、信用额度通常 有一定期限要求;同时,由于公司材料采购具有多批次、小批量的特点,向一 家供应商单次采购的金额往往较小,去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不方便,因此报告期 内公司开具了部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以充分利用信用额度和方便日常采 购中使用。特别是报告期内采购次数较多,公司信贷资金较为紧张,银行给予 的贷款额度中有较大部分是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体现的,从而导致公司 为充分利用信贷额度开具了金额较大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报告期内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均已解付。 2015 年 8 月 21 日开具承兑汇票 1000 万元因票据未到期,未进行解付。未解付票据的

16、相关手续 费为 5000 元。 针对票据融资行为,公司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1、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全部解付;对于报告期后,2015 年 8 月公司开具的无真实交易承兑 汇票 1000 万元,票据尚未到期没有解付,公司承诺票据到期日后办理相关付款 手续。此外,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签发、取得和转让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段传杨、李晓云做出承诺:如公司 因以往不规范使用票据而被追究相关责任,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 影响,本人将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同时补偿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并放弃向公司追 偿的权利; 3、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加强财务人员对票据法的学习,杜绝开具无真实交 易背景票据情况的发生。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未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承兑 汇票情况,公司的规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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