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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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开工工程项目在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营改增”全面推开前全面推开前 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5 月 1 日“营改增”全面推开,是克强总理给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也 是财政部与各级税务部门“营改增”决战数年的完美收功日;自此,营业税功 成身退、增值税一枝独秀。纳税人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充分评估相应的成本与收益,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但对于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否享受“营改增”红利,需要合理筹划与审慎分析。【案例案例】假如某制造型企业(发包方),在 2016 年 2 月 25 日与某施工企业(承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 5000 万元(假如其中材料成

2、本约 70%、人工成本 20%,利税 10%),签署合同当日制造企业支付 100 万元,施工企业正式启动项目。工程预计 6 个月完工;预计截止 4 月 30 日,工程可完工 50%;5 月 1 日之后可完成另一半 2500 万元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相关约定:首期支付 100 万元,基础工程完成支付 20%、1000 万元,工程完工 50%支付 20%、1000 万元,土建完工支付 50%2500 万元,剩余400 万元在土建工程完工满 1 年支付。企业付款当日,施工方需提供相同金额的结算发票。假如工程双方在 5 月 1 日前商定,分别采取了如下措施:措施一: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款结算期不变,推迟至

3、措施一: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款结算期不变,推迟至 5 月月 1 日后取得建筑业增日后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值税专用发票制造企业要求施工方推迟提供发票,在 5 月 1 日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再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方式看起来最为直接、简单且最省事,估计也是不少企业拟采取的措施,但实质是风险最大的不当筹划。【法规依据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40 号)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4、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 2011 年第 65 号)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施工企业在 4 月 30 日前完工 50%,并相应收取工程款 2100 万元,根据上述税收条文,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取工程款当日。尽管发票推迟提供,但并不能免除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同时,即使制造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存有需作进项税转出的风险。措施二:工程施工进度不作调整,工程款

5、推迟支付措施二:工程施工进度不作调整,工程款推迟支付推迟支付工程款,分为如下两情形:第一种情形:制造企业未执行合同约定,在 5 月 1 日前未支付上述 2000万元应结算的工程款。第二种情形:假定该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或双方协商将施工合同付款日期推迟。【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对第一种情形,根据营业税条例 12 条,施工方虽未实际收到工程款项,但因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仍视为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施工方2000 万元的纳税义务时间仍为 5 月 1 日前。对于第二种情形,施工方理论上推迟了纳税义务时间,施工方可以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且收取工程款项之后,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双方仍存在如下风险:

6、1、施工方未取得 2000 万元工程款,是否有足够资金保证施工进度。税务主管部门会否评估施工方实际具备工程垫资能力;如账面工程款虽未结算,底下由制造企业垫资给施工方个人,同样存有纳税风险。2、施工企业虽可合理推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但系增大自身税负或风险。假如在 5 月 1 日之前施工企业可取得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施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显然并不能抵扣;如在 5 月 1 日之后取得专用发票,同样因该材料实质已用于工程施工,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存有不能抵扣的风险。换言之,尽管施工方推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改征增值税,但其取得的工程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能抵扣;制造企业取得 2000 万元建

7、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降低的税负,实质转嫁给施工企业或由施工企业承担不能抵扣风险。措施三:同步推迟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日期措施三:同步推迟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日期如果双方为了享受营改增红利,在 5 月 1 日之前,暂停工程施工,待施工企业直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再启动工程。【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根据上述法条,施工企业因在 5 月 1 日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当然不存在营业税纳税义务;但作为企业决策者,除了考虑税负成本及风险外,还需分析相关市场风险及机会成本:1、工程材料上涨的风险。由于“营改增”即将全面推开及住房转让营业税及契税税率的下调(财税201623 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

8、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目前房地产已由冷转热,部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如钢材已由年初的每吨不到 1 万元上升至 1 万 2 千元以上。施工方是否会因工期调整要求提高标的合同价格。2、项目完工日推迟的机会成本。因工程进度推迟,必然影响项目投产日期。产品早一天上市,意味着竞争的主动权就大几分。企业需要评估比较机会成本与节税效益孰高孰低。措施四:施工进度与结算日均不改变,变包工包料为包工不包料措施四:施工进度与结算日均不改变,变包工包料为包工不包料如果不推迟施工进度和结算日,把包工包料改为包工不包料或半包料,将主要材料采购主体由原来的施工方改为制造企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1、如果制造企业采购相关材料用

9、于工程项目,在 5 月 1 日营改增之前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抵扣。【相关依据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如果 5 月 1 日之前采购且用于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供应商向制造企业赊销材料,并且合同约定 3 个月之后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制造企业可以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合法取

10、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材料在 5 月 1 日之前已应用在工程项目上,尽管发票取得日系营改增之后,但对应的材料仍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严格地讲,同样不能抵扣。3、对于 5 月 1 日之后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发包方自行采购,可以降低制造企业税负,但施工方税负会相应增加。如本案例,假如 5 月 1 日之后的工程合同为 2900 万元,假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材料为 60%为 1740 万元,不能取得发票的材料为 10%为290 万元。如果制造企业将 1740 万元材料改由企业自行采购,其他材料仍由施工方采购,则制造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主要材料进项税额=1740/1.

11、17*17%=252.82 万元(2)其他工程款进项税额=1160/1.11*11%=114.95 万元以上合计 367.77 万元。如果材料均由施工方自行采购,则制造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900/1.11*11%=287.39 万元。制造企业包工不包料较包工包料可以节税 80.38(367.77-287.39)万元。当然,此税负降低,意味着施工方的税负增加或本可享受的红利转移。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情况:如果包工包料:应交增值税=287.39-252.82=34.57 万元增值税负率为 34.57/(2900/1.11)=1.32%(不考虑其他进项),较 3%的营业税率要

12、低。该降低的税负可以由双方分享。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发包方而言,要么要求施工企业降低合同价格,要么改为包工不包料,则是当然选择。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已开工在建工程项目,企业筹划享受营改增红利,存有一定风险。企业需全面分析、谨慎实施;尽管如此,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前的 50 天,纳税人并不是唯有被动等待、毫无作为。制造企业与施工方仍有必要商洽,对施工合同及时变更,如 5 月 1 日之后的工程结算,施工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制造企业因此损失的进项税额需在工程款中扣减;还可以考虑将原来的包工包料合同改为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半包料,以提高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自身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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