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上诉状(锐翔律师专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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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事 上 诉 状上诉人: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 孙某某,男,19XX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8011XXXXXXXXXX,住 XX 市 XX 区 XX 山路 XX 号西南组团3 号楼 1 单元 XXX 室。上诉人不服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201X)河民初字第2689、27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 10500 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且已超过诉讼时效。1、上诉人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某某市人

2、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某劳人仲裁字(2012)第 104 号案件,就工资问题裁决上诉人向孙某某支付 2000 年年薪 15000 元。裁决作出后,被上诉人孙某某和上诉人均没有提起诉讼,双方对裁决结果予以认可,对是否拖欠工资已做处理,因此也就不存在其他拖欠工资的问题。本次仲裁和起诉请求拖欠工资问题是重复诉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起诉。2、被上诉人自 2008 年 6 月即未工作,在 2009 年 7 月 3 日提交的辞职报告中,也明确自认“有三年年薪被公司扣发” ,诉状中也认可 2000 年、2001 年、2002 年三年拖欠的工资已发,说明所谓拖欠的工资已经处理完毕,一审判决支

3、付 1999 年 1 月至 6 月份的工资显然与被上诉人自认的工资发放情况相矛盾。二、上诉人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自2008 年 6 月起长期不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属于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一审法院认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的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6 月份期间,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仍然按月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不应再由上诉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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