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13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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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 1313 项权利项权利征地的概念征地的概念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由于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征地活动与农民权益息息相关。那么,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权利?1、预征知情权、预征知情权所谓预征知情权,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该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

2、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如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2、调查结果确认权、调查结果确认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其中对土地地类的确认尤为重要。如我国的耕地就划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参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地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如果

3、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可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3、申请预征听证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就被征土地的用途、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认定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听证。4、参与报批权、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县级国土部门负责组卷,报有权准备的政府进行征地报批。此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就间接的参与其

4、中。如果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尽职,忽略了相关材料,那么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5、批复结果知情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土地征收批复下达后 10 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公告给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主体是市、县级政府;公告期限为不少于 90 天;公告地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内容: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批准文件文号;批准的时间;批准的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面积;对被征土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征地批复下达标志着征地进入正式实

5、施阶段,如果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该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 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征收土地公告办法。6、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体现在征地前的知情权(前面已讲)和征地后的知情权。征地后的知情权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的“两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7、调查结果核准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级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这是为了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少批多占

6、”“批甲占乙”“擅自改变被征土地用途”“变更补偿标准”等。8、补偿方案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依据土地管理法48 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举行补偿方案听证的,应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9、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根据土地管理法46 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

7、后,市、县级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再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14 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10、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或有权提出裁决申请。11、拒绝履行政令权、拒绝履行政令权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时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12、恢复耕种权、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 2 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13、违法举报权、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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