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五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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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千帆张千帆教授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五处修改教授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五处修改据新华社电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 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其中,受争议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报告时说,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 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较好地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见,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 过。同时有的代表对修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 议意

2、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再提出5处修改意见。胡康生说,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做了个别文字修改。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 述意见做了修改。该草案将于今天上午进行表决。修改及解读1.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被告人在押期间可委托辩护人,这有助于被告人权利的维护,对 刑事程序的执行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张千帆称,在之前的众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押期

3、间会见律师的机 会很少,其实律师法中对于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已经获得认可,但刑诉法一直未明确规定,因而具体实 施中一直依据刑诉法,此次修改后,在律师的陪伴下,被告人的权利便会更有利于维护。2.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还规定了对违反法 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有的代表提出,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还可以补正或者作出解释不妥。法律委员会经研 究认为,这种情况可限于在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议将上述相关规定修改为:“收集 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

4、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张千帆表示,按照国际法律惯例,凡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均应当予以排除。在我国关于此项法律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落实得并不好,包括“刑讯逼供” ,警察只有合法行使权力,获 取证据才能成为呈堂证供,不管是物证还是书证,因此对该条中“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规定,似乎“留了 退路” 。3.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有的代表建议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 本”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解读:张千帆称, “采集”改为“提取”只是措辞的修正,是对侦查措施的进一步

5、规范。4.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议将“可 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解读:张千帆表示,最高法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被告人一直难以参与, “可以”改为“应当” ,在对司法 机关的要求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在死刑案件复核中,最高法一般只看一审以及二审的案卷,很少听取 被告人本人的陈述。该条的修改,被告人获得了陈述的机会,这会更加有利于判决的公正客观。比如刑讯逼供 是否存在等等,这对审判的合法性意义非凡。5.修改决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6、、赔礼 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应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 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 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解读:张千帆称,在刑事案件中国家以及社会到底扮演什么角色,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牵 扯到公共秩序,并非当事人双方的事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并不应该成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比如杀人犯, 难道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了就判无罪吗?因而该条的修正意义并不明确。王兆国王兆国作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作关于

7、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 1979 年制定,1996 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 16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 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有必要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

8、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 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分关注。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 2485 人次和 1 个代表团提出相关议案 81 件。 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 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 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9、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适时修改刑 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 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 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

10、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二、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应 当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 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 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 其他合法权利。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

11、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 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注意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明确 的法律规范。 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各方面总体认为,修正案草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 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 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 110 条,条,主要内容是: (一)(一) 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

12、讼法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 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 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 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 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 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13、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二)关于证据制度(二)关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 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 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 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

14、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 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修正案 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 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修正案草案

15、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 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 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 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修正案草案增加

16、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 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 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 (三)关于强制措施(三)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 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 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 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 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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