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185982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重庆市人口户籍政策户口管理相关事项户口管理相关事项 户口政策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居民身份证管理 人口信息查询 各种证件收费一览户口政策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 1 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 、 “非迁非” 、 “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

2、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 ,且夫妻年龄均年满 30 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 3 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 结婚证 、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 、 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

3、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 3 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 2 年,男年满 28 周岁以上,女年满 26 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

4、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2、入户手续及程序(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 ,并附结婚证 、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5、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 (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

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 ;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

7、、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 、 迁移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 28 周岁,女性年满 26 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

8、、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2、 入户手续及程序(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 (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 ,随附结婚证 、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

9、(以下简称入户通知 ,给予签发准迁证 ,凭准迁证 、 迁移证办理入户。(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凭准迁证 、 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 年 7 月 22 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0、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 16 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 19 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2、入户手续及程序:(1)1998 年 7 月 22 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 ,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 、 结婚证 、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

11、明,结婚证 、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凭准迁证 、 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1. 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

12、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

13、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 、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入户手续及程序(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引资证明及与单位;企业所

14、签订的劳动合同;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 ,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 。主城区(同上)外

15、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 、 迁移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 (以下简称入户通知) 、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 、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 、 工作介绍信 、迁移证直接入户。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

16、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 、 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 、 迁移证入户。(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 、 工作介绍信 、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