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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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赔偿法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促进效果、促进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对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作一简述。一、依法行使职权得到全面落实一、依法行使职权得到全面落实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余年来,充分发挥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执法水平大大提高,取得了实效。一是促进了法律法规清理。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更加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和废

2、止。二是促进了执法行为规范。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滥用职权乱执法、消极怠慢不执法等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国家形象的问题,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已深入人心,成为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了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三是促进了法制工作加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大大推进了法制建设工作,各国家机关把法制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要求加强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政

3、府法制工作在各级政府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监狱管理机关,也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制工作部门,专门负责部门重要的法律事务,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了内部管理。人民法院本来就是审判机关,主司国家的审判权,一直高度重视自身法制建设。在国家赔偿法的推动下,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自身的公正司法和司法水平,不断加强审判业务管理,提高案件质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稳步推进审判事业健康发展。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赔偿法的宣传,一直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和

4、财政部等国家机关和部门,都下发了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和提高认识,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了具体部署。如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实施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主动将行政机关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也从没有停止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后来出现的佘祥林等国家赔偿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了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另一个意义上也宣传了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宣传和关注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工作中

5、来,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态势,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国家赔偿工作推顺利进奠定了坚实的社会舆论基础。三、个案纠错发挥基础作用三、个案纠错发挥基础作用有种说法,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事业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国家赔偿是其最后一条战壕。这充分说明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赔偿工作对具体的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对个案的差错和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在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原职权行为有错或违法,就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给予纠正,并依法决定赔偿。正是通过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的个案办理,以实现对职权行为作出违法与否的评价和纠错,对国家机关原职权行为带来损害的救济

6、和赔偿。这是国家赔偿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直接和具体的体现。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要全面审查原职权行为作出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职权行为错误、违法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作纠正,还要做好与原行使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情况、意见交换,以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促进原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司法和执法水平提高。个案纠错是国家赔偿的基础性工作,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个案纠错来实现,并以此为出发点,推动以各种方式和措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四、注意总结不断改进工作四、注意总结不断改进工

7、作国家赔偿工作不仅注重对个案差错和违法的纠正,也更要重视对赔偿案件中反映出的普遍化、类型化问题的分析研究,总结原职权行为中的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执法、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错案、违法案发生。一定意义上来说,国家赔偿工作就是一种审判监督工作,它通过对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合法性和致害性的审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作出结论,并对差错和违法进行纠正,以此来实现对职权行为的审判监督。部分法院和赔偿委员会也主动开展了对原职权行为差错问题的分析工作,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并定期将分析研究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很好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和各司法机关及时解决工作中存

8、在的问题,执法办案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国家机关也已开始重视国家赔偿工作在整体推进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上的重要作用,有意识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对执法工作的促进作用。五、追偿制度落实经济责任五、追偿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将执法行为中的差错

9、与执法办案人员个人的经济利益挂上钩,增大了办案执法人员违法过错的经济责任后果,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六、责任追究机制重处罚六、责任追究机制重处罚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差错情形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其责任追究可分为刑事、纪律处分、降低考评等级、限制评先评优等多种层

10、次。纪律和刑事责任追究与国家赔偿制度相配套,纪律刑事责任追究加大了对执法过程中违法、重大差错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也增强了国家赔偿法对执法行为硬性的促进功效。要结合建立廉政建设机制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职权行为的职能作用。七、改进工作更好发挥促进作用七、改进工作更好发挥促进作用国家赔偿法实施、国家赔偿工作开展以来,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更加规范有序。国家赔偿法的促进功能要更好发挥和实现,还有更长远的路要走,有更多的工作要做。根据国家赔偿

11、法实施和赔偿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着重要对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追究责任畸轻畸重。追究责任主要包括了经济上的追偿和纪律刑事责任上的追究。实际工作中对责任追究的度把握不太好:给予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作经济追偿的却不追偿;有的不应向个人作经济上追偿的,而认为个人当时在行使职权中多少都有问题,并引起了国家赔偿,给单位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就决定对个人实施了追偿;有的只是改进工作的问题,却被提高到了纪律行政处分上来,甚至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应该进行严肃处理,却轻描淡写,不了了之等等。总之,责任追究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在国家赔偿工作开展中常有发现,相关部门一定要引

12、起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制度,切实规范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工作。(二)国家赔偿的指导工作尚未全面开展。这里说的国家赔偿指导工作,主要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办理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有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对有关机关执法行为进行有效指导。审判实践工作中,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人员多是就案办案,至多是对办案中发现的个案问题与原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少有对国家赔偿工作中发现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没给予足够重视,更谈不上就这类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国家赔偿工作一定要顺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充分发挥工作

13、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大兴调研之风,加大对普遍性问题作深入研究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普遍性问题的分析和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将会更加有效推动各赔偿义务机关等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四一一制度”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报告,一案一简报”的“四一一”工作制度,已有很多年了。这一制度,通过对办理具体案件的总结分析,找出原职权行为违法侵权的错误症结所在,报告、通报相关部门,对纠正本地区执法上的错误习惯做法,避免错误执法行为的重复发生,提高执法水平,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这一制度一直未得到很好落实。“四一一”制度也有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必要。应继续坚持“一案一总结”和“一案一分析”的做法,许多案件多少都有问题,一些问题还带有典型性和普遍性,需要做好总结和分析。至于“一案一报告”和“一案一简报”,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办理的案件确属影响最大、复杂疑难,就完全有必要做好报告和简报工作。如果只是一般性案件,就没有必要搞“一案一报告”和“一案一简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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